大力推动数字时代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深化与发展
坚定法治自信 紧跟时代步伐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化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擘画数字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和显著成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4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人工智能发展和监管进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面对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演进的新形势,要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坚持自立自强,突出应用导向,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朝着有益、安全、公平的方向健康有序发展。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理解、准确把握、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网络强国”“人工智能”等一系列重要论述,引领数字时代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
数字时代民诉法学研究的创新方向
数字时代民事诉讼法治改革的深化与发展创新方向应主要聚焦三个方面:
一是全面总结我国在线诉讼的经验。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快速演进,我国法治建设紧跟时代步伐,大力推进与新技术的深度融合。2017年开始成立互联网法院。202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将在线诉讼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球率先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形成了既分工明确,又衔接有序,有效覆盖司法活动全领域,贯穿审判执行全过程的规则体系。重塑传统线下审理模式和诉讼流程,构建完善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这方面我国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立法、司法解释也取得了重大突破,为提炼法学理论提供了难得的“富矿”。我们应当组织力量深入审判一线,和实务部门的同志一道,全面系统总结这些宝贵经验,使之发扬光大,向世界展示我国的法治改革成果。
二是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在线诉讼的基本理论进行系统化、体系化研究,实现基础理论研究进一步升华。比如,在线诉讼的时代定位、在人类司法史的价值、我国在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对世界司法理论与实践的贡献,其区别于传统诉讼模式的特有原则体系、制度体系、运行机制体系、组织机构体系、人才培养体系等,对实践中的一系列具体问题进行系统梳理、深入研究,形成可转化的成果系统集成,探索研究编写民商事在线诉讼教材等,创新符合时代特点、适应现实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的在线诉讼理论新体系。
三是紧跟时代发展新形势,主动拥抱新科技,突出应用导向,对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深化应用进行全方位深入研究,推动数字时代“人机协同”司法模式的创新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迭代升级,“数”字在不同语境下可能被赋予技术、权利、能力等含义,从“司法+数字”到“数字司法”“智慧司法”,借数字经济、数字社会、人工智能发展的“东风”,向技术要公正、求效率,积极寻找破解“案多人少”的新出路。同时,要防范算法歧视、数据偏见、信息安全等风险,按照有益、安全、公平的原则,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通过制度与技术的碰撞、重组与升级,实现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赋能司法领域系统性、重塑性的变革。
实现数字时代法学理论创新的“弯道超车”与率先突破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法治领域的“中国问题”“中国特色”层出不穷,几十年的法治实践创造了丰富的法治经验,也遇到了许多用传统法治理论无法有效解释、难以有效解决的现实问题,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法学研究体系势在必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规律,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提升我国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当前,全球正经历一场深刻的数字化革命,不仅重塑了经济社会的运行方式,也对司法领域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特别是DeepSeek的推出,引起了全球人工智能技术领域和金融行业的震动,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也引起广泛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是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是新一轮国际竞争重点领域”,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是时代的紧迫课题。
工业革命以来,西方法学理论走在了前列。从全球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与司法深度融合的现状与发展态势观察,我国已处于领先地位,正在实现司法实践与司法理论创新的“弯道超车”。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结合互联网、大数据等新科技积极推进司法改革,逐步创立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在司法制度、司法原则、诉讼程序、法庭形态、审理模式、裁判规则等方面,实现了一系列适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特点的重大创新,开辟了人类司法的新境界。同时,以DeepSeek为代表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展现出强大的应用潜力。这为我们立足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利用新技术革命创造的条件,推动我国法学理论实现数字时代“弯道超车”,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就诉讼法领域而言,相对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科技介入方面,涉及面广、程度深,具有明显优势。刑事诉讼涉及被告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等,对人权保障有很高的要求,行政诉讼是自然人、法人等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涉及社会公共资源和相对人的权利保障。而民事诉讼是完全平等的主体之间民商事利益之争,在利用新科技方面,敏感性相对较弱,环境比较宽松,当事人的积极性也相对较高。面对互联网、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高速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更要以开放的心态拥抱新科技,充分认识和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带头开展前沿研究,力争在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司法融合理论“弯道超车”研究中走在前列,率先突破,作出特殊贡献。
为数字时代司法实践改革创新和深化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法学理论要来源于实践,作用于实践。它承担着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科学理论支撑的重大使命。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推动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将完善数字技术智能应用机制,以数字化、智能化驱动审判流程、诉讼规则和司法模式变革作为今后五年的重点改革任务。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力推进“智慧检务”创新,特别是DeepSeek问世以来,全国检察系统积极响应,推动应用。这为开展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与司法深度融合提供了重要契机,创造了新鲜经验。要立足中国法治实践,大力开展实证研究,进一步推动数字技术在司法领域特别是民商事审判、检察权行使中的应用,把人工智能辅助审判(检察)系统、类案检索平台等应用场景嵌入系统,为法官、检察官办案提供智能支持,实现技术逻辑和法治逻辑的融合与协同。
同时,要放开眼界,了解国外在司法领域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情况。近年来,一些国家在这方面也有实践探索,如英国“COMPAS”系统通过历史数据预测再犯风险,辅助量刑决策;巴西法院使用“Victor”机器人回答法官法律条文疑问,响应时间从小时级降至分钟级;美国法院使用AI分析案件复杂性、法官专长和积压情况,自动分配案件,缩短审理周期;以色列的“ROSS”系统能扫描数百万份法律文件,识别证据矛盾或缺失,快速标记证据链漏洞。这都值得关注、研究。
要打破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壁垒。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法学研究者要主动作为,积极进取,通过与实务部门“结对子”、共同组成课题组、共建研究基地、参与改革方案设计等多种方式,加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交流合作,推动法治实践发展。
总体而言,数字时代的法治建设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既要适应数字时代的特征,推动法治的数字化变革,也要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司法活动技术赋能可能存在的各种异化风险,推动数字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数字司法的终极目标是以技术赋能正义。数字时代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要进一步增强问题意识,聚焦实践遇到的新问题、改革发展稳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国际变局中的重大问题等,不断推出真正解决问题的研究成果,为服务法治中国、数字中国建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