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积极开展涉外法治研究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处于深刻变化之中。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因此,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加快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对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别从中国法的域外适用、国际法的合理运用及国别法的运用三个方面对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中国法域外适用的体系建设路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新形势下加强涉外法律工作作了重要部署。2014年以来,我国在加快推进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提出要健全现行法律域外适用的标准和程序,拓展双边多边执法司法合作,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从域外适用理论内涵看,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是指一国国内法在其领土范围外实施域外管辖并发生域外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加强涉外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并依法采取执法、司法等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这表明中国法的域外适用应视为一个整体上的概念,不仅包含针对涉外法律的具体实施和适用,还包含涉外领域的立法、执法、司法及其他措施,并协同推进执法、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

  在域外适用标准和程序方面,中国法的域外适用区别于美国的“长臂管辖”。我国对外关系法第三十二条强调,中国在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加强涉外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并依法采取执法、司法等措施。这表明中国法的域外适用不是将国内法无限适用于领土主权及管辖范围之外,而是以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为前提,这明显区别于美国的“长臂管辖”。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表明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中国法的域外适用主要在于通过“统筹”理念与思维来处理国内和国际事务。因此,中国法域外适用完善需要以对外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实践为基础,重视涉及相关领域国内法与国际法交叉碰撞的重点问题研究。即,以尊重国际法上的主权为原则,按照有利于中国国家、企业、公民利益的原则提出处理问题的方案,既坚决捍卫自身主权、反对外来干涉,把中国发展进步的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尊重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实现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目前,中国法域外适用上在立法层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突破。2021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新兴领域,我国重视数据领域的域外法治建设,制定实施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呈现零散分布特点,还不成体系,尤其在域外执法司法层面还存在法律适用和执法管辖冲突的情形等,亟待尽快完善中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议秉持以宪法为统帅,保障急用先行、多部门协同合作机制理念,明确域外法适用的合理限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国际合作与国际争端解决程序的中国法域外适用体系。


  强化国际法研究和运用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不仅要完善涉外立法、执法、司法,而且要提升善于运用国际法解决涉外问题的能力。

  第一,加强国际法前沿理论研究和运用。对现有国际法规则、国际法前沿理论进行深入研究。一是从制度层面引导学者潜心研究相关议题,可以相关议题为导向推进有组织地开展科研工作,以服务国家战略需要。二是加强学者与实务界的互动交流。通过交流互动,让诸多实践问题为学术研究提供丰富素材、广阔视野,让高质量的学术研究为国际谈判和国际规则的制定提供参考和指引。

  第二,积极参与多边规则谈判和制定。积极参与推动现有国际规则的完善和补充,以及新兴领域规则的制定。可以结合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主动聚焦各国关注的普遍议题,积极主动设置议题和创制相关规则,谋求在国际新领域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

  第三,积极参与国际司法活动,提升中国的话语权。积极参与国际司法活动,提升国际法的系统解释和运用能力,表达中国立场,提升中国的话语权,促进实现国际关系的良法善治。此外,持续向相关争端解决机构或其他国际组织输送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纠纷处理能力的人才,参与国际司法活动。作为非争端当事方,可建设性参与国际及地区热点问题的解决,扮演和平调解人角色。

  第四,加强培训,完善国际私法条约的国内适用。法官、仲裁员和执业律师的国际私法条约知识和适用经验是否丰富,直接影响着国际私法条约的准确适用和解释。建议加强对法官、仲裁员等法律专门人才的国际私法条约适用解释培训。


  加强国别法合理运用研究

  国别法的合理运用是涉外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别法研究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和针对性,是服务涉外法律事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合理运用国别法的目标在于管理、协调外国法的域内适用,并在此过程中,促进外国法在国内的转化适用。

  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合理运用国别法有着深刻的理论与实践内涵。其一,国别法的应用与研究可以充实涉外法治的法律渊源,为维护公平竞争提供更多的涉外法治制度供给与法治对策。其二,国别法的运用有利于实现国家之间法治互联互通,实现国家间法律制度趋同。其三,为中国海外利益提供保护与救济,规避法律风险。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完善国别法的查明与适用能力。加强多双边协同,建立高水平合作机制。积极与其他国家签订或完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在条约中明确外国法查明、送达、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等方面的具体合作方式和程序。通过签订司法协助条约,为法院适用外国法提供更有力制度保障,确保涉外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实务部门应及时总结涉外业务中的国别法适用经验,形成案例分析报告、实务操作指南等成果,供同行参考借鉴,促进国别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加强政府间合作,通过法律交流协议等方式,为法律从业者查明和适用国别法创造条件。在条约框架下建立法律信息共享机制、互派法律专家进行培训等。发挥国际组织与行业协会作用,汇聚全球的法律专业人才,促进不同国家法学法律界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整合国内外权威的法律文献、法规条文、案例判决、学术研究成果等资源,建立全面、准确、及时更新的国别法数据库,方便法律专业人士和研究人员快速查询和获取所需信息。

  第二,完善应对外国法牵制的实施机制。在应对外国制裁措施种类、力度、适用条件等规定之外,明确外国法规定的不同程度的不当牵制行为对应的反制措施强度,使反制措施的实施更精准、更合理。既有效维护我国利益,又避免过度反应。同时,涉外法治建设还应提升适用与解释外国法的能力,以充实涉外法治的“工具箱”。

  第三,加强国别法运用的法律保障。加强专门性涉外立法,强化司法与执法的灵活性、前瞻性与准确性。着力推进对外贸易法、海关法、海商法等法律修订工作,出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相关配套规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涉外条款,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以高水平涉外法治服务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填补适用外国法的法律空白,如细化跨境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等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四,提升国别法运用的影响力与软实力。涉外法治实践中,中国始终坚持依法行事,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树立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国际形象,为我国涉外法治软实力的提升奠定了坚实基础,涉外法治理念与价值观获得普遍认同。要加强中国对外国法的影响,实现规则与标准的软联通,从而最终影响国际法治秩序,提升中国的国际法话语权。

  本文为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涉外法治建设研究”〔课题编号:CLS(2024)ZDWT33〕的研究成果。

  (课题组成员:沈四宝、杨松、丁丁、隋军、方芳、胡弘志、韩茜、马偲雨、冯洲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