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化解“内卷式”竞争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5月23日,某车企宣布旗下22款车型开启限时降价,多家车企随后跟进,引发行业内外新一轮“价格战”恐慌。工信部相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之间无序的“价格战”,是“内卷式”竞争的典型表现,不利于企业持续研发投入,进而影响产品质量性能和服务水平,甚至带来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权益,工信部将加大汽车行业“内卷式”竞争整治力度,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事实上,202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强调,要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2025年全国两会上,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推进,如何合理规制“内卷式”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创新活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探讨“内卷式”竞争的原理,进而提出运用竞争政策进行综合治理的路径。
“内卷式”竞争阻碍企业创新活力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内卷式”竞争下,企业之间往往不实施差异化竞争,而是同质化竞争,这使得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功能、外观等方面高度趋同,以价格竞争为主要竞争方式。基于“内卷式”竞争的特殊性质,其对经济影响存在二重性,短期看,企业通过压缩利润和削减研发成本等方式降低价格,能充分发挥其价格竞争优势;长期看,企业将资源大量投入到低层次的价格战中,而非用于关键技术研发、产品创新和产业升级,进而可能阻碍经济高质量发展。因此,若市场长期处于“内卷式”竞争环境下,对企业创新活力、市场竞争和产业升级都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创新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然而“内卷式”竞争却对其产生严重抑制作用。虽然在这种竞争模式下企业短期内可以获取市场份额,但它使企业缺乏创新动力和资源,进而导致整个行业创新活力不足,难以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例如,有些车企由于投入不足,不对汽车产品做实质性创新,只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微小改进,导致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进而影响汽车行业的创新发展。
从市场竞争角度看,低价竞争严重挤压企业利润空间,加剧生存压力。例如,部分车企为排挤对手、抢占市场,以远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这种策略虽能短期吸引消费者、扩大市场份额,但长期来看会使企业资金链紧绷,甚至断裂,最终导致其净利润亏损,甚至破产重组。从整个行业角度来看,这种低价竞争行为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当一家车企采取低价竞争策略时,其他车企可能会被迫跟进,从而导致整个行业的竞争环境恶化。
从产业升级角度看,“内卷式”竞争可能致使产业结构失衡,导致产能过剩,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一些行业由于竞争过度,吸引大量资源涌入,而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却因资源不足而难以发展壮大。这种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布局,不仅会降低经济的整体效率,还会削弱行业抗风险能力。当过度竞争的行业面临市场饱和或外部冲击时,整个经济体系可能会受到较大影响,难以实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因此,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竞争手段促进创新、提升效率、保障公平,最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内卷式”竞争与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差异与竞合
“内卷式”竞争与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竞争行为存在一定差异,但也存在竞合的可能性。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质是生产者通过限制、影响竞争降低消费者福利,通常表现为市场价格提升、产量下降。而“内卷式”竞争则表现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通过降低价格、压缩利润吸引消费者,可能在短期内提升消费者福利,但长期来看,其与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导致社会资源浪费、社会总福利减损。
第一,“内卷式”竞争与经济垄断存在竞合。在“内卷式”竞争中,企业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可能会采取一些限制竞争手段,从而构成经济垄断。例如,有的商家为维持自身在行业中的竞争力,以优于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与单一直播平台签订最低价协议,声称直播间为“全网最低价”。这种行为既构成垄断协议,又是“内卷式”竞争的结果。
第二,“内卷式”竞争与行政垄断存在竞合。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发展某一行业,可能会采取政策倾斜、财政补贴等方式吸引企业入驻,若不当地利用政策或补贴保护地方企业,就可能构成行政垄断。例如,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有的地方为了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过度放开补贴政策。这不仅构成行政垄断,还可能导致大量企业涌入该领域,产生“内卷”现象。
第三,“内卷式”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竞合。在“内卷式”竞争中,有的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会采取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如,在一些电商直播间散布误导性信息,夸大自身产品优势贬低竞争对手,这种行为不仅加大了消费者获取真实信息的难度,也迫使竞争者在宣传和公关方面投入更多成本进行澄清解释。
运用竞争政策破解“内卷式”竞争难题
为解决“内卷式”竞争可能产生的问题,应形成破解“内卷式”竞争的法律规制路径。
其一,综合考虑“内卷式”竞争对社会各主体福利的影响。考虑“内卷式”竞争的福利影响,不能仅关注消费者短期的支付价格和服务水平,还应关注消费者隐私保护、企业创新、社会资源浪费等因素。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引导资源从低效价格竞争转向技术创新,并注重保护消费者隐私、提升企业产品质量,让消费者获得优质产品,真正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受益者。
其二,运用多部法律协同规制“内卷式”竞争。对于“内卷式”竞争与经济垄断、行政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竞争行为存在重合的情形,可以综合适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规制,保障企业的公平竞争权,维护市场的有序竞争。此外,定期进行审查和评估,推动监管从“事后追责”转向“事前预防”。
其三,推动制度创新与政策转型。加强企业的自主性和决策独立性建设,激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管理优化等方式提升资金使用效能。同时,调整政府产业政策补贴方向,强调补贴专款专用,专用于产品生产和技术研发。建立以产品质量、创新指数等量化指标为核心的新型行业补贴标准,鼓励企业研发差异化、高质量产品。
其四,加强市场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重点行业价格监管,整治“内卷式”恶性竞争,大力实施质量品牌战略。行业协会应发挥积极作用,既要制定自律公约,号召企业抵制非理性价格战,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要发起创新倡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内卷式”竞争不仅会抑制企业的创新动力,削弱消费者在产品维护与后续服务方面的体验,还可能引发产能过剩,造成社会资源的低效配置。此外,这种竞争模式与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等现象相互交织,进一步扰乱市场秩序。因此,亟须借助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和规范。总而言之,应从法律、政策和市场机制等多维度协同发力,有效规制“内卷式”竞争,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数字平台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的分工与协调研究”(项目编号:22JJD790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