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研究类论文应注重“三结合”
立法研究类论文应注重“三结合”
——以《地方立法研究》为例
立法研究类论文,强调突出立法特色,兼顾其他领域法学研究。本文以2016年创刊、国内目前唯一以立法研究为主题的法学期刊《地方立法研究》为例,试谈谈立法研究类论文写作要注意的事项。具体而言,《地方立法研究》刊发的文章主要侧重“三结合”,即“热点”与“经典”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地方性”与“全国性”相结合。
选题:“热点”与“经典”相结合
就文章选题方面,要注重热点与经典相结合。过于追求热点议题的文章,对其学术生命力可能会有负面影响。立法先行。立法通常是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之基座。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处于不断完善和快速发展之中,每年国家和地方都会制定和修改一些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之立法过程中的大量立法实践,为广大法学科研工作者提供了丰富的选题和多样化的素材。但这也容易出现过于追逐热点立法问题研究而忽视经典立法主题研究的问题。这是立法类研究选题的误区之一,通常有两种主要表现:
其一,不分立法“轻重”,不区分重要法律中问题的相对重要性。法律有相对重要性,特定法律中的问题也有相对重要性。虽然基于研究视角与知识结构的差异,不同学者对特定问题的重要性判断会有所差异,但学界整体会对某些问题的重要性形成基本共识。学术刊物承担着推动学术交流和建设学术共同体的重要职责。因此,立法研究需要回应热点立法需求,但不应局限于热点立法的具体制度,应尽量围绕学界认为重要的、有理论研究意义的问题而展开。
其二,不分立法问题的学术意义轻重。这表现为不区分实践重要性与学术重要性。学术来源于实践,同时应回应和指导实践,但是实践中重要的立法问题并不等同于是学术上的重要议题,实践中具有学术意义的问题,才具有理论研究的必要性。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为例,赔偿金额多寡与污染者的财务负担直接相关,“天价赔偿案”在社会上引发较多讨论,人大代表、业界专家、企业家等纷纷就此发表观点。形式上看,大家讨论的重点是赔偿金额的多少,涉及的理论命题则包括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技术鉴定与司法理性的关系等。又比如,省级人大常委会事前批准是地方立法中的关键一环,如果对事前批准权的研究仅停留在对工作文件、工作规程的梳理,而不能回应立法权限划分、合理性审查限度等理论命题,其研究就只具有操作手册的功能而欠缺学术意义。这类文章仅适合刊发于各级人大的机关刊物,而不适合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实践中重要的立法问题能够进一步提炼出学术主题、学术意义,才值得撰写立法研究类论文。
当然,立法论文选题也并不一味反对追逐“热点”。热点可以作为经典主题的载体,热点立法问题也能引发对经典问题的关注,反映实践对经典理论问题的现实回应。但需要在“热点”中辨析重点立法中的重要问题,并从中提炼具有学术意义的议题。在某种意义上,“热点”立法问题仅仅是引子,要引出某个经典的学术性问题。
内容:“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一般而言,论文选题影响写作内容,理论上的深度关涉论文质量。立法论题应兼具现实性和理论性,避免形成纯对策型论文。如果议题不具重要性或仅具有实践重要性,很容易形成对策型或报告型论文。当然,完全脱离现实意义的文章,则易流于空中楼阁式的理论空谈。
对策型论文,往往按照两种模式展开。一种是按照立法现状、立法存在的问题、问题存在的原因、问题的解决等几个部分进行写作;另一种是按照我国立法现状与问题、国外的经验、我国的应对策略等几个部分进行写作。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是学术论文写作不可回避的。相比而言,对策型论文主要是就立法谈立法,没有将实践中的特定问题提升到具有一般性意义的学术命题,缺乏理论意义。尤其是后一种模式,直接把国外文本作为参照模型,没有深入分析制度形成的背景与条件,在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背景下更显得“精气神”不足。
实际上,学术性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理论性。法学期刊是学术刊物,所采用论文必然要求有相当程度的理论性。理论性与实践性并不矛盾:理论问题往往是从实践中尤其是实践中存在的社会矛盾中提炼出来的,理论的最终落脚点往往也是为解决实践问题。理论的重要意义在于为实践问题提供分析框架、提供科学说理的逻辑、提供是非衡量判断的标准。对策型论文把重点放在问题的解决上也无可厚非,但如果对对策从何而来缺乏翔实的理论论证,就可能在理论缺位的情况下让对策蜕变为单纯的观点输出。仅有观点而无理论论证,那么观点就无法衡量其合理性、无法证成或证伪。例如,讨论特定立法事项是否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不能仅从法教义、法解释出发,而是要将此类问题放在央地分权的理论框架下观察,才能提升文章的理论深度。又比如,讨论各级人大立法权限变迁问题,不能仅局限于制度史梳理,更应将此类问题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与立法等重大命题相结合,这样才能拓展文章的理论视野。
学术期刊看重的立法研究类论文,是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论文。虽然具体的行文风格不一样,但好的立法论文总体上因应实践问题而提出,是有理论意义的真问题。它运用既有理论或者构建新理论分析问题,相应的对策往往也是相关学术观点的具体展开。
视域:“地方性”与“全国性”相结合
我国立法是在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协同并进,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试验性立法模式下,地方发挥重要的立法试验田作用。在某个地方进行立法实验和创新,取得一定经验后再进行中央统一立法、全国推广,这种模式节省试错成本。但是在立法研究中,有些论文扎根于某一地,所论述的问题视野仅局限于地方性实践,而无全国性普遍意义,这是立法研究类论文写作的常见误区之一。
论文视野限于一隅,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有些是因为作者对某一地方立法参与较多、关注较多,有些是因为作者刚好承接地方立法研究课题,也有些是因为该地方的制度实践确实有独特性。无论是因为作者主观原因,还是地方的客观原因,这类文章的共同点是长篇累牍地论述某一地方的立法,分析现状、提炼特征。例如,我国立法法明确设区市的立法权后,为了满足地方环境治理需求,很多地方制定了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地方环境立法的研究成果相应增加。虽然地方立法对于当地治理非常重要,然而法学学术刊物,特别是面向全国读者的法学专业学术期刊,更关注的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学问题。比如,地方立法的法律适用、地方立法中关于行政处罚权的设定等,如果只是介绍某一区域地方立法的发展、特点和完善,没有提炼出地方立法面临的普遍性问题,这类文章一般不适合发表于法学专业学术期刊,而更适宜在专门面向当地的地方性刊物上发表。
需要注意的是,有一类地方性立法研究比较特殊。有些地方由于地域特殊性,单独针对该地方立法进行专门研究,也具有现实意义,譬如海南自贸港等。这些地方在全国具有特殊地位,中央给予的政策具有特殊性,它们在有些领域的法律规制与国内其他地方不一样,因此,对这些地方的独特制度进行研究也就具有重要意义。不过,对此类地方立法进行研究,应尽量从特殊现象中探寻对全国治理具有意义的普遍规律,而不能停留在政策宣讲层面。
总而言之,立法研究类论文,如果研究的是地方立法,可以“小题大做”,以小见大,提炼升华,使其具有全国性意义。地方性与全国性或普遍性如何结合,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从单个地方立法中引出重要的学术议题,从普遍性视角对该议题展开研究;二是系统研究多个地方层面的立法,通过诸多地方的共同性问题呈现普遍性议题;三是在普遍性议题研究中嵌入地方立法实践,作为研究的论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