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有力督察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期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用八章四十四条总结了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作出全面规范。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体制创新。自2015年12月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序推进,已圆满完成两轮全覆盖,第三轮也已完成3个批次的督察任务。在督察的强力推动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进一步压实,一大批长期困扰群众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取得良好的政治、经济、环境和社会效果。
但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生态环境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稳固,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如盲目上马“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时有发生,部分行业转型升级乏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滞后,有些地方责任落实不力,上热下冷。这些问题充分说明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必须进一步加大督察力度。
以此次《条例》印发实施为标志,督察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督察越往前推进,越进入“深水区”,触及的矛盾愈发复杂,都是难啃的“硬骨头”。《条例》从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督察对象和内容、工作程序和方式、督察整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形成从“问题发现”“压力传导”“督察整改”“成果运用”到“主动履责”的治理闭环,为督察工作筑牢坚实的法治根基,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经济、民生,牵一动万,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必须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来谋划和推进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必须坚定不移地保持严的基调,敢于动真碰硬,压实责任,强化担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零容忍,以强有力的督察推动各地各部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抓好问题的整改,不遮掩、不护短,确保督察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加强督察成果运用,注重统筹协调,将督察工作与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将问题清单变为成果清单,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久久为功。要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机制,坚持问题导向,下足绣花功夫,把美丽中国建设的“路线图”转化为“实景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