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加快推进公共数据治理法治化
充分发挥公共数据要素作用是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着力点。目前,公共数据治理在制度层面仍有较大完善空间,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推进公共数据治理法治化进程。
坚持共享与共用,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
《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公共数据是否适用该意见提出的数据产权确权路径,值得探讨。公共数据虽具有财产属性,但其本质属性是公共性。公共数据的公共性不仅缘于数据持有主体和数据处理行为的公共属性,更源于公共数据本身具有公共利用价值,对其开发利用要通过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目标。否则,有悖公共数据公共性的本质属性,不符合公共数据的治理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让全体人民共享共用公共数据资源,充分分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不同于企业数据,作为公共数据持有主体的政府,并不享有对公共数据的财产性权益,而负有向社会公平供给公共数据的法定职责。政府应积极履职尽责,通过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分类授权利用机制,实现人民群众对公共数据的共用共享,促进公共数据要素潜能的充分释放。
统筹发展和安全,一体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2024年9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明确提出,政务数据共享、公共数据开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三种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其中,政务数据共享是公共数据在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之间的流通利用机制;公共数据开放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供给公共数据资源、供外部主体开发利用的机制。公共数据开放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虽同为公共数据资源外部开发利用方式,但定位与分工不同。公共数据开放是公共数据资源外部开发利用的基础保障机制,政府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公平提供社会公众普遍需要的、安全风险较低的基础公共数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公共数据要素化的主要机制,政府将安全风险较高、不宜直接开放、满足市场主体个性需要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开发利用,并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后向市场公平提供。这三种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内外有别、各有分工,应当统筹协调、一体推进,共同促进公共数据要素赋能实体经济,提升治理效能目标的实现。
一体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以法治方式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与数据安全保障的高水平协同。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处理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安全贯穿公共数据资源归集、提供、利用全过程,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定义务,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数据开放平台安全管理、开发利用风险评估与全过程安全监测等机制,用法治筑牢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安全底线。
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治理法律规范体系
近年来,我国公共数据治理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十二五”规划以来,我国积极推行政务信息共享、探索公共数据开放,为公共数据治理积累了丰富经验,且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政策体系不断健全,但法律规范仍缺位,致使公共数据治理政策难以有效落实落地,实践中对公共数据相关的核心概念、制度定位等存在较大分歧,这严重阻碍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潜能释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巩固改革成果,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草案)》,为政务数据共享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下一步,我国应适时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和授权运营的立法进程,及时将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公共数据立法统一认识,明晰权责,巩固数据要素配置改革成果,为不断完善公共数据治理体系提供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