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人保护的检察履职问题探析

  编者按: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水平,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至关重要。


  2021年是未成年人保护与反家暴工作的关键一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标志着我国强制报告制度正式落地;修订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植入法治内核,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协同联动机制;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给未成年人恶意侵害行为戴上“紧箍咒”,对特殊职业人员性侵未成年人加重惩处;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通过,使“依法带娃”成为社会共识。这些举措为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翻开崭新篇章。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家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这也为检察机关加强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挑战。


  家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人保护的检察履职现状考察

  在家庭暴力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中,检察机关履行多重职能。一是履行公诉机关的传统职能,确保监护侵害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二是与其他部门积极协作,为未成年人提供经济救助、心理援助等特殊保护。在事后保护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家庭教育情况评估与指导工作,进一步帮助监护人履行法定职责。

  融合办案履职,春风化雨。一是加大对监护侵害行为的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在依法惩治的同时,要及时建议并支持相关单位或个人起诉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同时与民政等部门协同做好生活安置、保护救助等工作。二是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发布的《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全面开展家庭教育评估,对存在教育主体意识淡薄、教育方式不当、法治意识欠缺等问题的家庭,强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2021年6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推行“督促监护令”工作。三是畅通救助绿色通道。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检察机关要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并联动妇联、民政、教育等部门实施多元救助帮扶。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从源头上预防家庭暴力等问题。

  开展联动普法行动。一是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宣传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司法保障。结合检察开放日等,通过家庭教育课件、设立“家长课堂”等方式,宣传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重要作用。二是深入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落实强制报告。推动强制报告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对强制报告线索处置情况的跟踪监督,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是否报告”每案必查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倒查机制,及时纠正当报不报问题。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督促相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家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人保护的检察履职问题检视

  近年来,尽管检察机关持续加大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实际工作中仍面临诸多问题,如家庭暴力案件发现难、证据收集难等。

  “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相对狭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间以殴打、捆绑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该条款虽然用“等”字保留了法律适用的开放性,但是实践中诸如“冻饿”等不作为方式、冷暴力与经济控制等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相对困难。

  监护撤销制度有待完善。作为事后救济手段,现行监护撤销制度仍显不足,主要体现在制度设计与后续安置层面。首先,在制度设计层面,现行规定主要是基于父母的故意侵害或消极不作为的被动撤销情形,侧重于已造成的危害结果,而非前瞻性评估父母监护能力。同时,撤销方式缺乏弹性,虽理论上可恢复,但实际操作中“一刀切”的模式,使得监护人一旦被撤销资格便很难恢复。其次,在后续安置层面。我国对监护权被撤销的未成年人,先由民政部门实施临时监护,随后在一年内将监护权转移给新监护人,大多为祖辈等近亲属,社会收养介入较少,这增加了因监护人状况变化导致二次变更监护权的风险。

  强制报告制度还需完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特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报案及未报案的处分制度,但在实际施行中仍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责任主体界定模糊。虽然法律明确报告主体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但由于追责机制不完善,致使责任主体责任意识薄弱。二是适用范围过窄。仅针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多种因素遭受家暴时难以及时得到帮助。三是报告时限不明。“及时”的具体时限缺乏明确界定,致使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才担责,事前救济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家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人保护的检察履职完善路径

  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让法律有“温度”。一是明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适用路径。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其他法律原则的价值取向存在差异时,应优先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处理涉未成年人事项。二是遵循未成年人司法特殊规律。摒弃成人司法的惯性思维,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保障其发展权和生活安宁权,减少司法活动对他们生活的干扰。

  共筑监护防线,让关爱不缺席。在未成年人监护体系中,应在充分调查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合适监护人。首先,在监护人指定环节,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审慎筛选具备监护资格的人选。其次,发挥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群体对监护人履职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的作用,一旦发现监护人未能尽责的,及时督促整改或启动监护人变更程序。最后,建立多渠道的监督保护体系。教师、医生等群体敏锐察觉到家庭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需建立联动机制,一旦收到报告,要迅速介入。

  完善强制报告制度,让“伤口”被看见。一是拓展报告主体的范围。社区活动中心、健身房、游泳馆、青少年宫、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被纳入强制报告主体。为使制度更具有可行性,可将报告主体分为两类:学校、医院、村(居)委会这类特殊报告主体,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有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的情况必须即刻报告;邻居、同事、路人等一般报告主体不做强制要求,以自愿报告为主。二是明确报告时限。当发现未成年人正遭受严重家暴,或处于极有可能遭受严重家暴的危险境地时,报告主体必须立即行动,最晚在2-4小时内报告。若发现未成年人存在疑似家暴难以辨别的情况,比如出现长期精神萎靡、性格突然大变等情形,报告人可以一般人的判断标准,在初步发现的24-48小时内完成报告。

  检察机关实质化履职,让未成年人保护“不打烊”。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出具《督促监护令》,督促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依托“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或者“家长学校”等开展亲子互动、家长课堂等活动,聘请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师增进亲子情感修复关系,提升家庭教育水平。针对家庭教育不当、轻微家庭暴力、严重暴力等不同问题家庭,建议检察机关联合多部门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并依据家庭暴力危害程度、未成年人心理受创情况、救助紧迫程度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推行预警分级处理措施。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家庭暴力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线索,检察机关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此外,要构建跨部门信息通报协作机制,整合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社会组织等各方资源,搭建反家暴数字化信息共享与协作平台。积极引入社会工作力量,如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四叶草计划”,联合多家单位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生活救助等服务。

  (作者单位: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东南大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