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篇:让法律成为残障人士出行的无碍通道

  每一次出行,对于许多残障人士来说都可能是一场“障碍赛”,公交月台没坡道、盲道被车辆占用、无障碍厕所上锁……这些看似细小的不便,实则关系着数千万残障人士的基本出行权益。

  法治保障残障人士出行权益,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文明进步。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残障人士在公共交通、道路出行及公共场所获取便利服务的权利逐步得到强化。但现实生活中,残障人士出行仍面临诸多阻碍。保障残障人士出行权益,不仅止于立法,更需要严格监管与公众参与。


  公共交通乘车无碍

  因未办理爱心卡无法免费乘车、出示残疾证要求免费乘公交车遭拒、自闭症孩子乘飞机被拒载……将法律法规赋予残障人士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成为无碍出行的“必答题”。

  在最高检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中,山西省长治市公交公司因未依法办理“公交爱心卡”,导致5578名持证残障人士无法享受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优待政策。长治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推动市交通运输局、残联和公交公司协同整改,长治公交通App上线开通残障人士二维码申请功能,并为不方便使用二维码的残障群体提供上门服务,推动形成“在线申请+上门服务”模式。整改后,乘车优待政策全面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对残障人士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盲人持有效证件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本案中,长治市公交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及《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十一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黄芳表示,针对残障人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关政策,各地不尽相同,在地方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残疾人保障法、所在省份涉及残障人士相关法规依法裁判,保障残障人士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权益。

  除上述案例外,日常生活中,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不完善、无法正常使用以及信息获取障碍等,也是残障人士公共交通出行权益受到侵害的常见现象。黄芳表示:“虽然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均对上述权益作出规定,但地方在法律执行层面,存在法规细化与衔接不足、监督管理与执法力度欠缺、免费乘车手续烦琐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城市道路不再“碰壁”

  当下,城市部分盲道磨损严重、建设不规范、被违规占用,无障碍通道被路缘阻挡等现象屡见不鲜,成为残障人士出行路上的“绊脚石”。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障残疾人出行无障碍行政公益诉讼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虎丘区辖区内热门生活商圈、重要景区的部分盲道长期被非机动车、保安岗亭等障碍物阻断,辖区主干道路等区域的10余处无障碍设施存在建设不规范、非法占用及损坏情况,严重阻碍残障人士出行,虎丘区检察院依法开展调查,督促行政机关协同履职,修复盲道96处,查处侵占、损毁盲道设施等违法行为21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损坏的无障碍设施进行维修或者替换,纠正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明确由住建、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则对“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等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案中无障碍设施被非法占用及损坏、无障碍通道被阻断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相关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责任主体,亦未履行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条的责任,以及《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黄芳表示。

  司法实践中,损坏盲道或其他相关道路出行设施,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黄芳介绍,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应当承担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责任。对于毁坏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对残障人士出行权益关注仍显不足的当下,仍不乏助力残障人士出行的爱心之举,但“好意未必成好事”。不久前,浙江独臂少女彩绘盲道并引发多地效仿的新闻,引起网友热议。彩绘盲道,本意是想“用看得见的颜色,画出看不见的方便”,但实际上彩色本身已经对视障人群造成干扰,甚至增加出行风险。我国《无障碍设计规范》明确,盲道的颜色宜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的颜色形成对比,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黄芳认为,唤起人们对盲道、对残障群体出行权益关注的同时,也应当将善意框定在标准边界内,让残障人士出行之路更加安全、畅通,让城市充满更多温暖与关爱。


  公共场所拒绝有“碍”

  商场入口处的平缓斜坡,医院停车场的无障碍停车位,这些看似平常的设施,实则为特殊群体铺就了一条安全、便捷的无障碍通道。现行法律中,针对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等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有何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助理孙佳韵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既有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政府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法律不仅对无障碍硬件设施作出了规范,也规定了服务保障等细节。该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确保残障人士能够平等便捷地享受公共服务。

  值得关注的是,打破“有标准无执行”的怪圈,克服“重建设轻管理”的顽疾,已成为当下无障碍设施建设亟待破解之题。

  孙佳韵表示,加强残障人士出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院应当持续加强相关司法救济,主动收集残障群体的无障碍出行需求,加大典型案例发布等普法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残障人士、支持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黄芳建议,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同时完善监督与反馈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无障碍设施监督。规划部门应充分考虑残障人士出行需求,合理规划无障碍设施的布局;交通部门应加强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建设;市政部门落实好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上述部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与此同时,还要增强公众的助残意识和文明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