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篇:保障残障人士平等融入社会生活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残障人士在道路出行、视听障碍方面获取的便利服务越来越多。但现实生活中,残障人士沟通交流仍面临一些阻碍,如“药品包装、说明书字体小”、面向残障人士销售的助听器等产品使用说明未考虑特殊人群使用需求等。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今天,如何依法保障残障人士合法权益,让残障人士幸福更加可感可及?
“药品包装、说明书字体小”可能违法
2024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辖区多家药店未提供无障碍相关服务,药品包装、说明书字体小,难以识别使用,造成用药安全隐患,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遂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整改。2024年5月,朝阳区一家药企完成适老化说明书备案公示,推出胶囊大字语音版说明书。1个月后,朝阳区10余家药店开展无障碍服务优化试点工作,无障碍药店“样板间”迅速推广。
企业生产的“药品包装、说明书字体小”,具体违反哪些法律规定?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邵利利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之规定,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国家食药监管部门的规定,包括文字的字体、大小和排列等。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陈建华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药品生产经营者应提供语音、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以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识别和使用。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法官宫淑英介绍,除此之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包装、说明书字体小”,还可能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潘瑶表示,除上述情形外,药品生产经营者还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及《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应真实、全面、明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清晰、醒目。
“药品包装、说明书字体小”,企业拒不整改,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陈建华说,经营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由属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宫淑英表示,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网信、电信等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因此,企业收到检察建议后,不及时整改,还可能面临进一步的法律后果。
潘瑶表示,若经营者拒不履行相关义务,则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责任等。比如,因说明书难以识别导致用药错误并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主张侵权赔偿。
邵利利认为,企业若因“药品包装、说明书字体小”违反上述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可能面临警告、吊销许可等行政处罚;导致患者误用药品并引发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还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向视听残疾人销售产品要注意的法律义务
听力言语残疾人陈某向某助听器公司购买了金额为3万元的助听器。5个月后,陈某认为助听器有质量问题,要求助听器公司退货并全额退款。助听器公司表示由于超过3个月退货期,依合同约定要收取货款20%的违约金等费用,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陈某退款22888元。陈某坚持要求退还全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委派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沟通,最终促成助听器公司同意再退还陈某3556元,双方握手言和。
邵利利认为,依照现有法律法规,企业向听力言语残疾人销售产品时,需履行产品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一方面,要确保助听器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另一方面,要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对于听力言语残疾人,还应采用适当方式,如书面说明、手语翻译等,确保其能够理解相关信息等。若违反上述法定义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听力言语残疾人损害的,应承担退货、退款等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的,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违反医疗器械监管规定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宫淑英表示,向听力言语残疾人销售的助听器等产品,经营者除必须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义务及真实、全面的产品信息义务外,还要提供合理售后服务,即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售后服务责任。该案中,助听器公司虽以超过3个月退货期为由收取违约金等费用,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等情况的合理退货要求,生产经营者应积极处理。在保修期内出现的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潘瑶认为,该案中助听器公司最终让步的关键因素可能有几方面: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对特殊群体的保护、经检测产品质量存在争议、合同格式条款存在合法性风险、调解员的多次沟通与努力。法定义务及法律责任方面,从产品质量保障角度看,主要涉及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从真实告知与无障碍服务义务方面看,主要涉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三十七条。即格式条款不得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如退货权;经营者需真实、全面提供产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向残疾人销售商品需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说明书、字幕或手语服务等。侵权责任方面,除上述民事、行政责任外,触发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还可能依据相关法律提起公益诉讼。
陈建华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如果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助听器而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有权要求销售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向听力言语残疾人销售医疗类产品时,需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保障其正常和使用安全的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对单位及个人分别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