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破解维权难点,让消费者“预付”无忧

  针对预付式消费中的“限制消费”“交款容易退款难”等顽疾,最高人民法院3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精准解决预付式消费难题、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明确责任主体,破解维权无门困局

  预付式消费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以装修、停业整顿为由关停门店、终止服务,造成预付式消费者的维权困境。对此,《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规定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对于借名经营的情形,《解释》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有权请求其承担责任。

  对于加盟连锁的情形,《解释》第五条规定,同一品牌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标志或者注册商标使用权的特许人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因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被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特许人事先同意承担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被特许人事后追认预付式消费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被特许人向其履行债务;被特许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预付式消费合同约束。

  对于闭店清算的情形,《解释》第七条明确,经营者负有及时依法清算的义务,否则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履行通知义务即生效,破解不能转卡困局

  现实中,有的消费者由于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预付式消费合同,除退卡退款外,还可能将预付卡转赠亲友或者转售他人,一些经营者则以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等为由加以限制。对此,《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经营者时对经营者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后,受让人请求经营者依据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受让人请求经营者提供预付卡更名、修改密码等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要通知经营者,转让即为生效,此后受让人即可享受原消费者的权利。

  同时,为防止消费者“任性”转卡,切实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解释》第十一条还明确了禁止滥用转卡权利的行为,即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损害经营者利益,经营者主张债权转让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晰结退依据,破解消费合同难解除困局

  首先,《解释》明确了消费者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形。《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明确了退款金额的结算依据。《解释》第十五条明确,退款本金需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应当支付利息,并可以主张合理损失。同时,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则以退款原因区分了计息标准以及已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计价方式。如果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按照折扣价、优惠价计算已消费部分的价款,且以贷款利率计息;如果因消费者原因退款,则应当按照原价计算,并以存款利率计息。此外,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时,如果按照原价计算已消费部分的价款超出了消费者预付款总额,《解释》第二十条提出消费者无需再补交超出的部分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