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借信息注册商贸店及商户账号,当心沦为犯罪“帮凶”
本报讯(记者韩美玲 王蓉 通讯员李建莹)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高发态势,套路层出不穷,犯罪手段花样翻新,一不小心便容易掉进不法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为公众敲响了警钟。
2024年4月至5月,被告人季某某为获取利益,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身份证及手机号提供给一陌生男子使用,并用个人信息帮助其在网络平台注册了一家商贸店,还开通了绑定上述银行卡的商户账号。经查证,季某某名下的上述银行卡和商户账号被犯罪分子使用,涉及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分4笔汇入被骗款项共计29800元。随后,季某某在明知上述款项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对方要求,通过微信扫码、银行转账和取现等方式将上述赃款予以转移,从中非法获利800元。
经网上追逃,季某某于2024年7月4日主动到昭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自愿向被害人返还29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昭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收款、转账、取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赔钱款等法定从轻情节,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深刻认识到帮助注册商贸店和商户账号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严重法律后果,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要牢记必须依法依规注册商贸店和商户账号,任何时候都不能因利益诱惑而触碰法律红线,做一名敬畏法律、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合法的商业环境,守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