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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规章 法律适用
排除行政规章对合同效力的适用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合同效力认定标准。但是,将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也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才是正确的选择,这是民法典与其他法源协同治理复杂社会的必然。我国关于合同效力认定法律依据的规定存在冲突,允许适用作为非正式法源的习惯却排除适用作为正式法源的行政规章,违反了法源体系的位阶原则。允许适用公序良俗一般条款却排除适用行政规章具体条款,违反了“不得向一般条款逃逸”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较为稳妥的方案是,不但将行政规章作为合同效力认定依据,而且将认定合同效力依据的“法律”范围扩大到立法法圈定的法律范围。
——摘自《中国社会科学》2025年第3期梁上上著《行政规章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关键词:权责清单 制度效用
通过对权责清单制度实施以来涉及行政裁判文书的实证考察,可以发现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和法院在适用主动性、适用方式、适用目的及适用效果上出现态度迥异等情形,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这与“权责清单制度的基础性制度效用”功能预设和价值目标相差甚远。化解该问题的逻辑起点在于明确权责清单的法律性质和制度功能。在我国法治体系中,权责清单隶属于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其法律效果具有外溢性。在功能定位上,行政相对人可以借由权责清单的规范性实现权利保护;行政机关应当恪守权责清单的自制性;法院应当就权责清单的规范性进行回应。因此,未来应当尊重行政相对人无条件适用权责清单,行政机关应当补正权责清单“正确性效力”并予以法治化适用,法院应当从基本理念、审查或援引规则、工作衔接机制等方面构建司法回应型体系。由此,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进一步实现权责清单制度提质增效。
——摘自《中国法学》2025年第2期刘启川著《我国权责清单制度质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