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价值意蕴与逻辑路径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保持良好生态环境是各国人民的共同心愿。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会问题,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来保护生态环境,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今年4月27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具有重大时代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世界意义。
中华法治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其中的价值与精神也彰显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历史资源。生态环境法典具备独特的概念与内涵,其编纂过程不仅是单纯的法律制定过程,也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与精神指导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既是对中华法治文明的继承,也是对现代法治的创新。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价值意蕴
有助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先贤法律智慧的结晶,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经数千年沉淀与演变发展,独具中国文化特色。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当前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可以在思想价值上发挥重要引领作用。应不断探索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思想、法律原则,并将其融入生态环境法典,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具备中国特色的良法,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有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不仅需要法律技术层面的创新,同时也需要法治理念上的突破。理念是实践的先导,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诸如民本、和谐、无讼等传统理念融入法典,指导法典编纂,可以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深厚的文化支撑和道德价值引领,有助于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有助于提升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根植中国土壤上千年,适合中国的本土国情,历来为人们所接受和认可。通过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向社会大众普及生态法治的理念,将大众一直所熟悉和认可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生态文明理念相结合,有助于增强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理论逻辑
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从理论逻辑上来看具备现实可行性。这种可行性主要是基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生态环境法典的内在特性所影响决定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生态环境法典的理论具有高度的内在契合性。这种契合是统一于中华法治文明之下的,具体而言,就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所倡导的部分理念,例如民本、和谐等思想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不谋而合。这种内在契合性不仅能够为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坚实的理论支撑,而且还能促进法律条文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确保法典在实施过程中更具实效性和针对性,从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生态环境法典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内在互补性,这种互补性体现了二者具备可融合的特性。一方面,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众多原则与精神,能够有效地补充和完善生态环境法典中的关键内容,从而丰富其内涵和精神体系。这些原则和精神,例如重视自然和谐、强调预防为主等,为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和道德支撑。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所代表的是现代法治框架,其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和实践平台,使其能够在当代法治实践中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通过这种现代法治框架的支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得以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从而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二者相辅相成,不仅巩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基础,而且弘扬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实践路径
以民本思想明确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民本思想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理念。《尚书》:“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意味着人民才是国家的根基,根基牢固国家才能安定。民本理念要求重视民众的需求,体现对民众的关怀和体恤,基于这一核心要求,我国古代的思想家提出了一系列爱民、富民、利民、惠民的主张。这些主张不仅在理论上得到了阐释,而且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尝试和推广,使民本理念得以落实到民众的实际利益之中。所谓“善为国者,顺民之意”,只有获得民心,才能更好地治理国家。因此生态环境法典在编纂中,也必须贯彻民本思想,也就是以人民为中心,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要考虑的位置。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目的是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但究其本源,是为了保障民众的健康和幸福生活,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因此,在编纂法典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考虑到民众的实际需求和利益,确保法典能够真正地有利于民。
以“和谐”思想指明生态环境法典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理念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具有深厚根基,是古代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哲学指导。它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强调顺应自然规律,反对过度开发。将和谐思想融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意味着在法律制定中要注重生态平衡与环境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换句话说就是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同时也提醒我们在面对环境问题时,要兼顾社会公平与正义,平衡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关系,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生态环境法典体现和谐精神,将更有力地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将“无讼”思想融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鼓励社会以和谐方式解决因环境产生的纠纷。《论语·颜渊》有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处理社会矛盾和冲突时,最佳的纠纷解决途径并非依赖于诉讼,而是应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减少诉讼。通过教育和引导,使民众自觉维护生态环境,减少纠纷的发生。这种思想的实践,意味着可以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持续改善。因此,生态环境法典中也应有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例如政府、企业和普通大众,共同努力实现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内容,使生态环境法典成为推动社会和谐与自然和谐相结合的有力法律工具。此外,“无讼”思想的实践,还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包括通过调解、仲裁和协商等多种途径,让社会各方在解决纠纷时能够寻求共识,从而更好地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