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打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

  本报讯(记者王蓉)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依法从严惩处盗挖、滥挖黑土等导致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行为,以司法之力守护“黑土”粮仓。《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土地是地球上珍贵的土壤资源。《解释》主要围绕调研发现的破坏黑土地犯罪案件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与实践难题,如罪名适用问题、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事实认定难问题等作了解释,为执法办案提供裁判依据。

  《解释》共14条,规定了破坏黑土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及入罪标准,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行为的处理,严重污染黑土地行为的处理,掩饰、隐瞒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及专门性事实问题的处理。

  《解释》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采用整体认定模式,针对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入罪门槛。对于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到“三亩”或者非法采挖黑土达到“五百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对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到“六亩”或者非法采挖黑土达到“一千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加大对粮食安全的保护力度。

  《解释》对实践中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的行为,明确可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明确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在黑土地上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黑土地的行为,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规定对明知是盗挖、滥挖等犯罪取得的黑土,而予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妥当定罪量刑。

  针对当前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对有关专门性事实问题认定的实践需求,《解释》规定可以依据鉴定意见、认定意见、有关机构出具的报告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解释》还规定了竞合适用规则、单位犯罪的处理、数量数额的累计计算、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认定、行刑衔接及针对耕地之外的黑土实施破坏行为的处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