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信用治理基石 激发营商环境活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可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2025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并从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和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等5个方面提出23项具体措施,构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加强法治化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工作,也应当坚持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优化营商环境,即通过各种法治化手段,全面优化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在凝聚市场主体合力、完善基础设施、提高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提升精准治理效能等方面的显著效果,充分体现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


  形成覆盖“全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凝聚优化营商环境合力

  政府、经营主体、社会组织、自然人和司法执法部门等各类主体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既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带头作用,也需要市场主体的积极配合。只有全面关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培育各类主体的契约精神,才能推动各主体间的信任协同与行为规范,凝聚各类主体合力,系统性优化营商环境。为此,《意见》提出,构建覆盖政府、经营主体、社会组织、自然人和司法执法部门等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

  深化以政府为中心的政务信用建设,一方面,要强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治理者的信用建设,通过减少行政干预,降低政策不确定性风险,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透明的政策环境,以政务诚信提升投资者信心;另一方面,要强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参与者的信用建设,通过加强对政府签订、指导签订合同等履约的信用监管制度,监督政府诚信履约,发挥政府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加强企业等经营主体信用建设,旨在通过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充分应用,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充分管控自身信用风险,诚信经营,以市场主体信用自律提升商业信任,形成良性竞争生态。加快以行业协会商会为重点的社会组织信用建设,旨在引导社会组织规范内部治理,推动行业自律与协同治理,完善构建透明高效的行业协作网络。推进以职业诚信为重点的自然人信用建设,旨在强化职业责任约束,分类管理与隐私保护并重,推动形成个人信用与职业素养联动的诚信文化。强化以司法公信为基石的司法执法信用建设,旨在通过严格司法执法机关和人员的履职程序,以及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等制度,深化司法裁判与信用体系的衔接机制,及时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违约、侵权、欺诈等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数据库,并完善法院与市场监管、金融、出入境等部门的数据对接,依法限制高消费、市场准入等行为,保障司法信息的充分利用和司法裁判的切实落实,以维护司法权威,筑牢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底线保障。


  完善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以技术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改变了市场交易方式,也深刻影响着社会治理方式。《意见》在“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部分,要求致力于建立由信用记录数据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信用信息开放流通机制组成的信用基础设施。现代化数字技术的充分应用,将为市场主体提供全面、准确、可靠、可用的信用信息,切实提升其办事便利度,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技术助力。

  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数据基础。如果信用记录在全面性、完整性、准确性上有所欠缺,将大幅降低社会信用体系的可靠性和可用性。依托于区块链等技术的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将有力推进全国范围内各领域、各行业的信用信息共享,汇集更大范围内的信用信息,惠及更大范围内的市场主体。以“信用中国”为核心的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将极大改善过去不同信用信息由不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公示工作而形成的分散化、碎片化现象,帮助市场主体高效查询、应用信用信息。通过授权运营等方式实现公共信用数据开放流通,有利于在保障公益性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和释放信用数据价值。此外,信用信息的收集、开发和应用各环节都应当始终坚守安全红线,通过技术的刚性约束,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拓宽信用信息应用场景,优化营商环境效率指标

  政府的服务水平和效率是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维度。提高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意见》提出的多项措施都有利于促进政府在信用服务提供方面,从“能办事”转变为“好办事”,有利于进一步便利企业高效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意见》提出,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这有利于减少市场主体在融资、招投标等环节,为了进行充分的风险防控而投入的信用信息搜寻成本。在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提交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的,对其申请的事项先行受理,有利于进一步减少企业办理相关事项的不必要等待时间,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效率。推动、鼓励信用报告在多领域、多事项中深度应用,将减少企业需要重复性提交的证明材料,实质性降低其审批负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有利于缓解当前我国涉信用立法散见于各领域、各层级立法,找法、用法效率较低的现状,在确保社会信用领域有法可依的同时,通过推进统一立法促进各制度的有效衔接。信用信息数据跨境流通,特别是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跨境互认等措施,有利于提升企业开展跨境经贸合作的便利度,在吸引外商走进来的同时,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建立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等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企业融资增信制度,有助于充分挖掘信用作为一种资本的表现价值,破解当前企业融资难等问题。


  实施精准治理机制,提升营商环境监管效能

  严格精准监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意见》提出一系列差异化、动态化的信用治理手段,将信用评价转化为可操作的治理工具,系统性解决传统监管中资源错配、成本过高、响应滞后等问题,切实提升监管效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精细化制度保障。

  《意见》要求对守信主体、守信行为给予及时有效的公共服务便利或者优惠,激励其在长期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坚持诚信履约;对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增加其违约失信成本,同时必须“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保障有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连贯性和可预期性,落实依法执法要求。这一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差异化监管方案,有利于使诚实守信成为各类市场主体的自觉追求。构建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简化审批流程,有利于降低这类企业的合规成本,避免过多干扰其正常经营;对高风险或失信主体落实重点监管措施,有利于精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利用监管力量。实施差异化监管方式,有利于落实精准执法要求。推行信用承诺制,允许信用良好的企业在行政审批中通过承诺替代部分证明材料,可以大幅压缩其办事时限。建立规范的信用修复制度,既给予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改错机会,对未完成信用修复市场主体的持续公示,又保留了惩戒威慑力,维护了营商环境的包容性与韧性。

  《意见》的出台,是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后,在推进信用治理上的又一重要顶层设计。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既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性突破,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当前,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正在重塑市场规则,通过法治化、数据化、精准化的治理范式,将“无形”的信用转化为“有形”的发展动能,将为市场主体构建公平竞争、高效协作、风险可控的生态土壤。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不仅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释放了市场活力,更让营商环境“软实力”成为高质量发展的“硬支撑”,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