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星导航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
推动卫星导航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星导航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星导航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对卫星导航系统、卫星导航增强系统的建设运行、运营服务、应用推广及与其相关的活动作了规定,为卫星导航领域有法可依提供制度文本,进一步规范卫星导航活动。
为规范卫星导航活动,促进北斗规模应用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发展,4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星导航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2日。
《征求意见稿》共7章52条,对卫星导航系统、卫星导航增强系统的建设运行、运营服务、应用推广及与其相关的活动作了规定,为卫星导航领域有法可依提供制度文本,彰显了我国以法治保障卫星导航系统持续发展的信心与决心。
形成北斗导航专门性法规,夯实卫星导航法治基石
不断探索推进立法,形成专门性卫星导航法规。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星导航条例》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卫星导航专项立法工作积极稳妥推进。2024年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发布,明确“预备制定卫星导航条例”。2025年4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卫星导航专门性法规进入立法“加速道”。《征求意见稿》将“坚持党对卫星导航事业的领导,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贯穿于规范卫星导航活动的整个过程,明确了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是国家重要空间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鼓励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应用技术创新,持续优化卫星导航应用生态,积极推动卫星导航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法律制度助力卫星导航领域统筹规划与责任权利设计。《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建设运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建设和运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卫星导航有关工作。这种攸关各方“分工合理、责权清晰”的制度设计,高度契合北斗卫星导航与各行各业深度融合的特点与管理的实际需要,齐抓共管形成制度合力,必将夯实卫星导航法治基石。
依法开展卫星导航系统建设,保障系统持续稳定运行
依法开展卫星导航建设是系统安全运行和持续发展的保障。《征求意见稿》提出,卫星导航建设应依法而行。一方面,卫星导航建设应当符合建设规划和政策,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从源头上保障建设符合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另一方面,卫星导航建设应当符合无线电管理、航天活动管理、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测绘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开展建设。
明确“双主体”法律要求,推动卫星导航稳定运行。《征求意见稿》要求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建设运行主管部门建立导航系统稳定运行机制、用户反馈机制、运行信息发布机制,制定导航系统稳定运行监督管理制度,开展稳定运行性能监测评估。这意味着就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建设运行主管部门而言,应当切实履行保障导航系统稳定运行的法定职责。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运行主体要制定稳定运行的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采取稳定运行技术措施,及时处置突发故障,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系统稳定运行。这要求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运行主体从制度与技术层面共同发力保障系统稳定。
依法促进北斗应用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
为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征求意见稿》从助力技术创新、明确行业要求、推进国际化三重维度为卫星导航应用推广作了明确规定。
其一,明确制定北斗卫星导航应用规划。推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技术突破和产品创新,要求积极开展前瞻性技术研究,并鼓励加强与新兴技术的融合运用。
其二,规定在境内销售含卫星导航功能的产品要能够接收使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信号。这为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提供法律保障。不断完善卫星导航应用相关标准的统筹规划和制定,建立健全卫星导航产品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制度,营造卫星导航良好的应用发展生态。
其三,确立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北斗卫星导航国际化应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建设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卫星导航国际标准化规划和指导工作。国家网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本领域北斗卫星导航国际化应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参与本领域卫星导航国际标准制定。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支持北斗卫星导航国际化应用,鼓励开展北斗卫星导航应用相关的对外投资,鼓励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及其组织和个人发展基于北斗卫星导航的系统、产品和服务。
依法保障北斗卫星导航安全,助力产业可持续发展
法律为北斗卫星导航筑牢安全防线。北斗卫星导航为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提供全天候的精准时空信息服务,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法律必须为其筑牢安全防线。《征求意见稿》设定安全保护章节,划定各方主体安全责任界线。明确国家依法保障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增强系统及其运行安全,加强安全风险和威胁监测与评估,有关部门负责监测、防御、处置源于境外的风险和威胁,保护相关系统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有危害卫星导航安全的行为,禁止利用卫星导航产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活动。完善卫星导航安全保护体系,明确卫星导航应用遵循数据安全、出口管制和对外贸易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这为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安全的法治环境。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为全球用户免费提供定位、导航、授时服务,持续提升全球公共服务能力;对商业卫星导航增强服务运营和监管要求进行了规定,比如,《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展卫星导航相关对外投资的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规定,履行有关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非最后的行政法规标准文本,后续还可能进一步修改完善。但无论如何修改,作为我国第一部卫星导航领域的专门性法规,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法治意义,必将推动卫星导航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作者为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