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是否应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设施的完善是体现社会文明进步、城市发展温度的重要载体。然而,202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施行后,部分新建小区仍未按法律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部分建成多年的小区更是长期缺乏无障碍设施,还有部分小区虽然设置了无障碍设施,却存在设计不合理或被占用的问题,例如无障碍通道被障碍物阻挡、停车位不足等。这导致了残疾人、老年人及儿童等群体面临通行障碍。
那么,如果因无障碍设施缺位,给特殊群体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进而产生矛盾纠纷该怎么办?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就接到这样一起诉讼,从事按摩师工作的视力残疾人刘小斐(化名)因所住小区电梯缺少无障碍设施,导致回家之路困难重重,刘小斐因此选择不交物业管理费,却被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
按摩师遇到回家难题反被诉
刘小斐成年后因为一次感染导致双目失明,他自强自立,学了一手过硬的按摩手艺,在长沙市天心区买了一套商品房。让刘小斐想不到的是,入住后,他遇到了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原来,刘小斐的工作性质是每天11点左右出门上班,晚上9点多回家,如果遇到加班,常常回家时已是凌晨。因刘小斐所住小区电梯缺少无障碍设施,特别是在夜深人静时,刘小斐遇不到能帮助他乘坐电梯的人,导致回家之路困难重重。有一次,因为按错电梯楼层,夜半时分敲错了门,打扰了熟睡的邻居。
刘小斐说,这样的事情发生过不止一次,为此,他多次找到小区物业公司,希望对方能够在电梯内加装盲文和语音播报系统,消除他的出行障碍。但小区物业公司以开发商建设电梯的时候就没有配备这样的设施,物业公司也没有安装这种设施的先例为由,一推再推,迟迟没有给电梯加装盲文和语音播报系统。
因为反映的问题迟迟没有得到解决,刘小斐选择不交物业管理费以示抗拒。但让刘小斐想不到的是,小区物业公司以他拖欠物业费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小斐缴纳拖欠两年多的物业管理费共计5000多元。
以法治温度促矛盾化解
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虽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但引发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应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为此,法官多次来到刘小斐居住的小区,亲身体验因无障碍设施缺失所导致的生活不便。
针对物业公司的起诉,刘小斐向法官表示,自己有稳定收入,拒交物业费也属无奈之举,现在物业公司只要给电梯加装盲文和语音播报系统,他就立即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却表示,开发商建设电梯的时候就没有盲文和语音播报系统,安装需一定的费用。
面对刘小斐的诉求和物业公司对电梯系统升级的经费“难题”,天心区法院的法官和特邀调解员多次来到物业公司,共同向公司负责人释法说理,阐明小区进行必要无障碍设施改造的重要性,希望物业公司能够为残疾人多考虑一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物业公司承诺尽快为电梯加装盲文和语音播报系统,刘小斐表示会尽快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残联共同发布6个残疾人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典型案例。该案成功入选。承办法官黎阳说:“现在全国有8500多万残障人士,他们是一个极其需要我们全社会都来关注和关心的群体。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专门增加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
无障碍环境建设造福全民
记者了解到,因无障碍设施存在问题残疾人业主拒绝交物业费的诉讼并非个例。例如,有肢体残疾、平时需要借助轮椅出行的钱某,在购房时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交房条件包括“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在房屋竣工交付时,钱某发现其房屋所在单元门口仅设计四级台阶通行,无法满足轮椅出行需求。他提出异议后,开发商将台阶改造为斜坡,但坡度较陡,仍未达到无障碍设施的相关标准,故钱某以不符合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为由,拒绝收房的同时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钱某支付物业费。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到小区进行现场勘验,发现单元大门坡道周围有足够空间将其延长以符合相关标准,并不影响业主出行。
法院认为,虽然案涉房屋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能满足一般业主的功能设计,却无法满足需要借助轮椅出行的残疾人业主的需求。开发商改造无障碍坡道时考虑残疾人业主的出行需求不够,导致无障碍坡道无法实际有效使用。钱某未收房是因为开发商未尽到合同约定义务,故相关物业费不应由其承担。据此,法院认定,经开发商简易改造后的无障碍通道未达到《无障碍设计规范》轮椅坡道的标准,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些年来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法律和政策规范逐步健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今年4月1日实施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城市公共设施适老化设施服务要求与评价》也明确提及在住宅、商场、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中要实现无障碍设施设计。这意味着,残疾人在购物、就医、学习以及日常生活中,将有更完善的无障碍设施可供使用,残疾人也将能够有更多平等、充分且便捷地融入社会生活的机会。
无障碍环境建设不仅仅是对残疾人群体的“特殊照顾”,成果惠及社会全体成员。例如,建成城市慢行系统,能方便所有市民漫步健身;在社区配置助餐和就近食堂,服务的是所有居民。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无障碍环境的理念已发生明显变化,从满足特定人群特定需求,转向打造人人受益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