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速览
关键词:文化遗产 公益诉讼
历史是人类文明的象征。历史遗产是物质化、精神化的历史具象,是历史文化遗产中“历史性”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款,其实是国际共识,历史价值理论、文化主权理论、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理论,构成了其理论基础。历史遗产保护应该在科学界定其范围的基础上,以保护其原真性、完整性、延续性,传承共同记忆和文明,增进国家、民族、文化与身份认同为目标,以国家利益、社会秩序、代际公平、真实公正为价值取向,坚持全面原真保护、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预原则,建立以历史遗产委员会、分级保护、历史遗产名录和公益诉讼等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摘自《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4期解志勇著《历史遗产保护立法论纲》
关键词:法律保留 基本权利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方式在历史中不断变迁,但始终保留了实现依法治国和民主控制的双重功能。于依法治国的实践而言,法律保留最初旨在保障自由和财产,现其功能已扩展至对整个基本权利体系的保障;于民主控制而言,法律保留强调行政权乃至所有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原则上都要受到民主立法的约束与控制。法律保留本质上涉及立法与其他国家机构之间的权限分配,不能简单地将法律保留视为一种形式原则,认为凡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或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均必须符合法律保留的要求。法律保留的适用需要借助实质的判断标准,即“本质重要性”标准。在我国,法律保留不仅涉及立法与行政之间的权限分配,还涉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与立法、立法与监察、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权限分配。在围绕这些权限分配进行判断时,尤其需要融入实质化的标准,突破法律保留完全形式化、受民主原则支配的一面,从而将依法治国原则的逻辑融入进来,借助基本权利的阶层化构造,形成法律保留的中国方案。
——摘自《法学研究》2025年第2期李忠夏著《法律保留的中国方案:“本质重要性”标准的引入及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