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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事中监管 监管标准
在事中监管的语境中,监管内容及其审查基准的详细和清晰程度,关涉市场主体的遵从成本,监管标准体系的建构对于营商环境的优化意义重大。作为裁量基准的监管标准,旨在通过对监管内容的标准化,压缩行政机关事中监管的裁量空间,为监管对象提供清晰有效的行为指引。基于分级分类监管原则,监管标准的建构要服务于监管内容的精准化,以回应监管风险的差异性;监管标准应能连接法律规范与企业文化,以实现合作治理。基于监管公平性的要求,监管标准还需符合平等原则与比例原则,其严苛程度应与监管的必要性相当。在法律的统摄之下,监管标准的规范来源处于不同层级,监管标准因之存在干预强度上的差异;监管标准涉及不同的审查环节,监管标准因之存在干预深度上的差异。由此,分级分类的监管标准呈现为多层级的体系结构,其与监管措施相结合,有助于形成适度的监管深度与监管强度,从而实现精准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摘自《法学研究》2025年第2期石肖雪著《分级分类原则下监管标准的建构与运用》
关键词:功能责任论 法益恢复
以惩罚逻辑取代市场逻辑,会造成经济刑法的法益保护困境,这与刑法理论对经济刑法的归责根据的认识有关。自然犯与行政犯各有其特殊的归责根据,并不存在一种归责理论“包打天下”的可能。行政犯的归责根据是答责性的功能责任论,它将刑法的归责根据借助于刑罚目的而转化为功能性论述,在应罚性基础上需要考察需罚性,实现了刑罚目的的功能化,能够有效防止行政犯的过度扩张。法益恢复是功能责任论主张的再社会化意义上的特殊预防,具有拓展经济刑法的出罪事由、破解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区分难题、满足经济刑法之法益衡量的需求等制度价值。经济犯罪作为行政犯的种属,其认定具有强烈的政策导向,更应当以功能责任论确定其归责根据,把法益恢复的努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法益恢复是免责事由,不应当将其作为个罪的构成要件对待。
——摘自《中外法学》2025年第2期姜涛著《经济刑法的归责根据及其立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