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完善金融纠纷调解工作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金融领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意见》共7部分23条,涵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领域金融纠纷调解业务,从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增强调解组织的中立性、独立性和持续运行能力,扩大调解服务覆盖面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健全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出利用3年时间,夯实金融纠纷调解各项工作基础,拓展金融纠纷调解功能作用,提升金融纠纷调解工作整体效能。

  《意见》要求,全面加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党的建设,增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中立性、独立性和持续运行能力,加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规范治理。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坚持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政府支持、社会捐赠、企业购买服务等多元化方式筹集资金,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使用经费。应建立健全不干预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调解组织独立运作、中立调解。

  《意见》提出,要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相关业务领域纠纷调解的意见,理顺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流程,选优配强管理人员和调解保障人员。保证调解工作有序进行,提升调解服务效能。要推进调解员队伍的多元化。可按照专职兼职相结合、业内业外相协作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实际,吸收行业内外人员担任专兼职调解员或专业顾问。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调解业务培训,丰富调解员知识储备,提升调解技巧和化解纠纷能力。

  《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贴近金融纠纷发生地拓展纠纷调解服务站点,或由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开展巡回调解、驻点调解等方式,提供就近便捷的线下调解服务;鼓励针对老年人、残疾人、新市民等重点群体、新兴领域,建立相应的调解服务机制;鼓励在金融消费者教育基地、投资者教育基地、金融机构网点等开设调解服务专区,派驻调解员,拓宽金融纠纷化解线下服务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