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病假之困需要综合药方

  据媒体报道,在河南省郑州市某企业工作的刘某为请病假身心俱疲。请假前,刘某通过线上医疗平台购买了感冒药,后因没有好转,就近至一家社区医院治疗,但公司不认可线上平台和社区医院的证明,要求提供二甲及以上医院的病假条。最终,由于没能提供二甲及以上医院的病假条,刘某的病假申请没有被公司批准。

  病假期间的权益和待遇与每位劳动者息息相关,然而,我国现行病假制度源于20世纪90年代,内容滞后且长期未调整,导致执行过程中问题频发,越来越难以适应实际需求。

  一方面是请假门槛高。根据1992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在现实中,一些企业担心基层医疗机构医师开具虚假病假证明,往往设置较高的病假证明门槛,要求劳动者提供大医院的诊断证明才能获批病假。《“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全面建立成熟完善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的合理就医秩序。批病假唯大医院证明“马首是瞻”,既不符合分级诊疗制度的要求,也给劳动者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增加了请病假的成本。

  对此,有关部门应指导企业在病假制度中引入分级证明体系,对于感冒等病情轻微、休假期短的情形,提供社区医院或线上诊疗证明即可;对于病情严重、休假期长的疾病,则要求二甲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当然,企业对于医师滥开证明、劳动者钻病假空子的担忧也并非无稽之谈。为防止这类问题,应加强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严肃处理医师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的行为,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员工的诚信教育,明确虚假病假的严重后果。此前,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员工以虚假理由请病假后去海南旅游,最终被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案例为动“歪脑筋”的劳动者敲响了警钟。

  另一方面是工资随意扣。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揆诸现实,有些用人单位在落实时会打折扣。据报道,北京一位幼师因病请假1个月,次月工资仅154.21元,明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于执行30年的病假工资标准,有关部门应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予以调整,提高病假期间劳动者的待遇保障。眼下,一些地方已经走在前面。深圳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上海提出,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主要与职工的病假天数及连续工龄相关,这些做法都值得借鉴。同时,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对于随意扣减病假工资的行为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