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的逻辑起点及路径
财政部印发的《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作为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一步,通过探索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数据资产管理经验,进一步释放数据要素潜能,将为全面推广数据资产管理提供有力支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而对于破产企业数据资产的管理也是推广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本文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数据资产的全过程管理角度切入,试探讨将数据资产纳入企业破产财产清算的逻辑起点及路径。
破产企业数据资产管理之逻辑起点
目前,数据正在引领数字经济崛起,并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商业运作方式。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
数据资产在企业破产财产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企业破产财产可以分为物权性、债权性和人身属性三类财产。其中,物权性财产占各类财产处置成交额的首位,主要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车辆、库存商品等。土地、房产转让费用高;长期投资、追偿权、租赁权、各类投资预期收益等债权性财产,虽然处置成交额也比较高,但要么常常基于缺乏财产处置的费用而被放弃变现,要么基于财产的人身属性,比如经营牌照、成员资格权等,一般很难纳入破产财产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拍卖变现。《试点方案》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数据资产从“无形资源”正式迈入“有形资产”阶段,企业手中的数据可通过会计处理入表,成为可计量、可交易的资产。在数字经济中,数据已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大部分数据对其他企业发展及营销策略制定等具有一定价值。基于此,笔者认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之相关规定,将数据资产纳入债务人破产财产范围。
数据资产最大化与隐私权保护之平衡。当企业破产时,具有出售价值的资产在破产过程中占主导地位。个人数据是商业数据的重要来源之一。以网络平台为代表的经营者在向用户提供网络服务时,不可避免要收集用户形形色色的个人信息,经过清洗、加工、编排等数据处理活动形成极具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或者数据产品,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从中挖掘出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交易变化、商业规律的重要信息,为业务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因此,用户信息往往被经营者视为最核心的数据资产。个人数据是一种新型资产,能够为公司和消费者创造附加价值。但个人数据既具有商业价值,又具有私人价值。因此,出售个人数据时,要在提高债权人回报与保护消费者隐私之间消弭紧张关系,尤其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隐私。
破产企业数据资产管理全过程之要点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成为破产人。破产人的全部财产应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此时,破产管理人成为破产企业数据的管控者。在此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层面对数据资产进行全过程管理。
接管与确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无论是经会计入表的数据资产(如无形资产),还是经加工形成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源,以及具备潜在变现能力的原始数据均作为破产财产被破产管理人接管。因数据资产的专业性,破产管理人需要在组建专业团队时,在常规的“综合组”“资产组”“重整组”“债权组”“职工组”的基础上增设“数据资产组”。同时,通过数据资产台账与登记、合同审查、数据流转记录追溯权属,必要时引入第三方确权机构进行数据资产确权。
《暂行规定》明确企业数据资源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存货等科目。为此,在《债务人财产汇总表》中,既可以将数据资产列入“存货汇总表”中,也可以列入“无形资产”,并制作接管清单,具体可包含以下内容:1.数据名称。如用户交易记录、设备传感器日志、客户画像模型等。2.技术架构(技术属性)。如格式、版本、依赖服务等。3.所有者。数据资源有多种形成方式,例如从他方获取、自行收集或积累等;在具体应用中也有多种方式,例如与其他资源相结合,利用数据开发相关服务或产品进一步加工后出售等。为此,可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规定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列明所有人。4.存储位置(存储拓扑)。如热数据层、本地HDFS集群、加密类型等。5.安全等级。如敏感等级、责任人等。6.生命周期阶段。如保留期限。7.合规要求。如合规标准、访问控制等。接管数据资产后,“数据资产组”要对数据资源的物理存储介质、访问权限和数据加密密钥等进行管理,以确保在接管过程中不损坏或泄露数据资源,维护数据资源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评估与处置。对数据资产除采用传统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进行评估外,还可进行动态化价值评估。比如,采用“场景化估值法”,结合市场需求(如行业数据交易价格)与潜在应用场景(如AI训练、商业分析)综合评估。对未入表数据资源,优先考虑低成本变现路径(如直接出售使用权),而非强制资产化。对于数据资产的处置可采取分类处置策略。已确权的资产可以通过数据交易所,如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深圳数据交易所等机构公开挂牌交易。高价值未确权数据可通过协商在破产清算中转让给破产财产购买人,在企业重整中转让给战略投资者,并在重整计划中明确数据资产增值方案。对于低价值或高风险数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后销毁,避免长期存储成本。
隐私与安全。企业数据类型具有多样化特征,其中最有经济价值的数据类型可能是客户个人信息。对于潜在的收购方来说,客户个人信息甚至可能产生比特定固定资产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在最大化实现债权的同时须保障个人信息权利。
首先,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资产作为破产财产,无论是敏感的,还是非敏感的个人信息都可以处理。对于非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不要求单独同意。但是,当处理生物识别、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敏感个人信息时,应确保遵循充分必要和“重新获得同意”的原则。除了以清单形式列明接收方的名称、处理目的、方式、种类,并确保个人能够便捷访问该清单外,还需要继续保障信息主体所享有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注销账号、撤回同意等权利。
其次,不仅管理人在处置重大资产(含消费者数据)时,需向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报告,对于处理千万级个人信息的破产企业,还需要根据自己所属行业领域确认行政主管条线,向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报告重要数据处置方案、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如确实无法明确主管部门的,应向省级以上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履行报告义务。
最后,在转让消费者数据时,管理人必须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数据使用限制和违约责任。
实践中,目前,还没有将企业数据资产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处理的案件。比如,主要基于互联网技术,通过手机应用平台进行运营的“小鸣单车”破产案,还有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均是如此。这不仅需要对数据确权、数据资产的价值、数据交易市场的市场生态机制进行细化完善,更需要探讨和落实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对于破产管理人组建“法律+技术+金融”复合型团队,强化数据安全与合规处理能力,以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建立适合我国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保护和经营者财产权益法益平衡的保障机制。
本文为202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破产企业数据资产处置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4BFX06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为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