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治共同体的构建逻辑及实践路径

  范式创新:制度嵌入性理论的本土化重构。西方制度嵌入性理论强调,社会网络对制度运行的约束,但我国基层治理根据实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实现了突破,即法治规则与乡土秩序的空间张力催生了“双重嵌入”理论模型:一是“纵向制度嵌入”,通过立法赋权与程序规范实现国家法治意志传导;二是“横向文化嵌入”,借助乡贤调解、村规民约等本土资源构建法治认同的文化根基。这一理论创新打破了制度主义单向传导的局限性,揭示了法治规则与地方性知识的动态平衡机制,为基层法治共同体提供了新的分析框架。

  主体再造:“三元”协同结构的生成逻辑。基层法治共同体的主体重构需实现“政治权威—专业理性—社会参与”的有机统一:一是党政系统通过权责清单制度破解“条块分割”痼疾,建立跨部门协同的法治资源配置机制;二是法律职业群体的技术支撑者定位,创新“嵌入式法律服务”模式,将专业能力转化为治理末梢的规则解释力;三是社会主体通过构建“道德评议+法律释明”的混合治理场景,弥合法律文本与生活实践的认知鸿沟。这“三元”主体在“决策共商—资源整合—效能反馈”的闭环中形成了结构性耦合,实现了法治价值从制度文本向治理实践的创造性转化。 

  机制革新:法治效能转化的三维路径。一是建立文化转译机制。通过“法治+非遗”“村史法理馆”等文化再造工程,将抽象法律原则转化为具象的地方性知识,形成“法理—情理—事理”相统一的认知框架。这种转译机制打破了普法教育的单向灌输模式,使法治认同在文化叙事中自然生长。二是建立规则吸纳机制。建立乡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与动态调整程序,构建“非正式规则识别—法治化改造—司法确认”的转化路径。该机制既尊重基层自治空间,又确保治理创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实现了“软法”与“硬法”的功能互补。三是建立健全数字赋能机制。推动“法治大脑”数据平台建设,通过算法模型实现法律服务的精准推送与风险预警。数字化转型不仅重构了治理工具,更催生了新型法治范式,但需警惕技术理性对价值理性的侵蚀,要建立“算法透明—人工干预—制度纠偏”的制衡体系。

  效能生成:法治共同体的价值证成。法治共同体的效能生成本质上是其存在合理性的价值确认论证过程,需从政治合法性、治理正当性与文化整合性三重维度展开理论证成。一是政治合法性的制度重构。法治共同体通过“党委领导—专业支撑—群众参与”的主体结构重构,实现了政治权威与法治理性的有机统一。党委政府的制度供给不仅体现国家意志的顶层设计,还通过权责清单、协同机制等创新工具,将“政治势能”转化为“法治动能”。这种制度重构既保障了治理方向的政治正确性,又通过程序规范消解了权力恣意的风险,使法治共同体的运行获得双重合法性支撑——既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又满足基层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实质期待。二是治理正当性的动态生成。治理效能源于规则认同的内生性构建。法治共同体通过“参与式立法”“协商性执法”等机制创新,将群众诉求转化为制度设计的源头活水。例如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的“叔公头调解”模式,既保留了乡土社会“以和为贵”的价值共识,又通过备案审查制度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实现了“情理法”的融合再造。这种动态生成的治理正当性,突破了传统法治“单向灌输”的局限性,使规则遵守从外在强制转向内在认同,形成“守法即守己”的价值自觉。三是文化整合性的范式突破。法治共同体通过“文化转译”机制,在现代化法治与传统治理智慧间架设转化通道。如,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依云观邸小区将“五治共育”理念融入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在小区治理中同步推进德治教化与法治规范,展现了文化整合的实践智慧。这种整合并非简单的规则叠加,而是通过“制度弹性”预留文化调适空间——当刚性法律与柔性乡约冲突时,借助民主协商程序实现规则再制定,使法治文化真正扎根于地方性知识土壤之中。

  实践超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层探索。基层法治共同体的构建需实现三个层面的范式超越:一是方法论超越。从“制度移植”转向“内生演化”,在尊重地方治理传统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转化。二是价值论超越。突破“国家—社会”二元对立思维,构建党领导下的多元共治新格局。三是认识论超越。将法治建设从技术性工程升华为系统性社会改造,形成制度、文化、技术协同驱动的治理生态。这种实践路径既是对西方治理理论的批判性吸收,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生动诠释,为全球治理现代化贡献中国智慧。

  通过双重嵌入实现法治要素的有机融合,借助效能转化达成治理目标的动态平衡,这一构建基层法治共同体的过程既需要顶层设计智慧,更离不开基层实践创新。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中,唯有坚持制度自信与文化自觉的统一、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平衡、治理效能与群众获得感的契合,方能书写基层法治建设的时代新篇章。

  (作者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