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适用

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适用

——以DeepSeek商标恶意申请被驳回为例


  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近期,杭州深度求索人工智能基础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度求索公司)研发的DeepSeek人工智能大模型在全球范围内引发广泛关注。个别企业和自然人以社会公众普遍知悉的人工智能大模型名称“DEEPSEEK”或相关图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个别代理机构涉嫌提供不法服务,具有明显“蹭热点”、牟取不当利益的意图。国家知识产权局坚决打击此类恶意申请行为,依法将63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总量连年递增并稳居世界首位。与此同时,利用注册制度抢占商标资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现象时有发生,这应引起重视。事实上,为遏制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2022年印发《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2023年印发《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集中开展并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申请的专项行动。为更加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有必要就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行为的法律定性和规制路径进行分析,以便准确适用法律,进一步促进市场营商环境的优化。


  廓清保护法益

  商标恶意注册申请包括商标恶意抢注和商标恶意囤积,两者相互区分但又存在关联。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的一问一答”中明确指出,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行为分为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和商标恶意囤积行为。前者指以“傍名牌”“蹭热点”等为目的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益的抢先注册行为;后者指不以使用为目的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挤占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由此可见,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主要是侵犯特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商标恶意囤积行为主要侵犯的是公共利益,但是保护法益的不同并不代表这两类行为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因为在我国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下,商标禁止注册的事由包含侵犯特定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相对理由,也包括违背公序良俗侵犯公共利益的绝对理由,违反任何一项理由提起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都是对商标注册秩序的扰乱,所以一项行为既可能属于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也可能属于商标恶意囤积行为。

  以个别企业和自然人恶意提交的DeepSeek商标申请被驳回事件为例,就深度求索公司研发的人工智能大模型DeepSeek而言,若其他企业和个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将该名称向商标局提交大量注册申请,则不仅侵犯深度求索公司的在先合法权益,还大量挤占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分析行为属性的前提是廓清规制各行为欲保护的法益,但不能仅限于此,还需详细分析行为构成要件,将规则具体化,避免向公共利益、私人权益等原则逃逸。


  厘清行为属性

  厘清商标恶意抢注和商标恶意囤积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行为所指对象。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更多涉及他人在先合法权益,而商标恶意囤积行为主要涉及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因此,如果行为所指对象为其他民事主体享有在先合法权益的内容,则应属于商标恶意抢注。从DeepSeek商标恶意申请被驳回事件来看,大量企业和自然人将深度求索公司享有民事权益的商品名称DeepSeek申请注册为商标,该行为所指对象明显为民事主体享有在先合法权益的内容,属于商标恶意抢注。但是如果行为所指对象为公共符号资源,如通用名称,则通常不属于恶意抢注。如果此类行为主体提出大量类似商标注册申请,则可能被认定为明显缺乏使用意图,最终以商标恶意囤积行为定性。

  另一方面,行为实施的主观目的。尽管商标恶意囤积行为主要针对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但正如上文所述,只要违反商标禁止注册条件向商标局提起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都可解释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为避免内涵外延不清,商标恶意囤积行为还需作更为具体的限定,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主观目的限定。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主体在主观态度上呈现为明知或应知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益,但对行为目的并无特殊要求。因此,无论是“傍名牌”“蹭热点”等攀附商誉的目的,还是用于诉讼、转让、许可等手段敲诈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都可能构成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其他企业申请注册DeepSeek为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但是商标恶意囤积行为的关注重心在于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具有使用意图,行为方式并非重点审查要素,故无论是抢注行为抑或占用公共符号资源的行为,只要缺乏使用意图,都会定性为商标恶意囤积行为。可见,其他企业或个人若基于抢占市场份额、便于自己使用的目的就DeepSeek的名称或图形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则不构成商标恶意囤积。


  明确法律适用

  通常来说,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系侵犯私主体合法权利或权益的行为,属于商标禁止注册中的相对事由。商标局不得主动依职权予以驳回,但权利侵犯的相对人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为由在商标公告期间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此商标注册申请。对于深度求索公司而言,如果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DeepSeek的目的在于攀附商誉留以自用,则属于典型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侵犯私主体合法权益,深度求索公司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若注册申请行为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诉讼、转让、许可等方式敲诈他人,并不具有使用的目的,则属于囤积型抢注行为,深度求索公司亦可采用上述方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但是,若申请人此种囤积型抢注申请商标的数量较大,则可能会被认定为缺乏使用意图,应当归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所指商标恶意囤积行为。此时商标恶意囤积行为与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发生竞合。商标恶意囤积系商标禁止注册的绝对理由,不仅是相关权利人,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在商标公告期间提出异议,商标局也可主动对此予以驳回。在DeepSeek商标恶意申请被驳回事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动对63件与DeepSeek的名称或图形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其中,过半的申请均由深圳市某公司提出,该申请数量显然超出其正常经营需求,缺乏使用意图,应当以商标恶意囤积论。但其他公司申请量较少,难以认定为缺乏使用意图,原则上深度求索公司只能主动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