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提升学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数字化水平
——解读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学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数字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教育部对《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近日,新修订的《办法》正式印发。
与2013年印发的原《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体例相同,同为5章30条,包括总则、学籍建立与更新、学籍变动管理、保障措施和附则。各章名称唯一的变化是将原《办法》第二章“学籍建立”修改为“学籍建立与更新”。新修订的《办法》突出“以生为本”理念,注重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亮点多,有利于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办法》最突出的贡献之一在于积极回应实践需求,通过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切实保障我国适龄儿童少年公平、公正地享有受教育权。新修订的《办法》通过规定“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细化学籍变动规范、严查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和数据化转型等多项措施,守护教育公平,让每一个孩子尽情享受教育公平的阳光。
“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新修订的《办法》将学籍管理工作重心前移,从源头处入手,严把入口关,确保学籍建立和学籍变动过程中信息的准确性,有效避免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影响教育公平的现象,有助于从源头治理冒名顶替入学、中高考移民和掐尖招生等问题。
修订遵循合法性原则,在原《办法》“籍随人走”的基础上,增加“一人一籍”“凡在依法依规设立学校就读的学生均须建立学籍”的规定。新修订的《办法》遵循科学性原则,针对各地学籍管理要求不同的现实情况,为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具体工作保留一定的操作空间,赋予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相应的自主管理权,如规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细化学籍变动规范,严查空挂学籍等问题
新修订的《办法》细化了学籍变动方面的规范。通过细化时间规定,保障学籍变动程序的规范性。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学生升学、转学或发生其他变动的基础学籍信息,原则上在1个月内由学校完成更新(第七条);规定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的核办工作(第十五条)。同时,新修订的《办法》规定申请休学的期限不超过1年,休学期满后确需继续休学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第十六条);还根据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将学生死亡注销学籍的时间由10个工作日调整为60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人文关怀,也更具有操作性,将大大提升学籍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细化跨省转学的学籍变动规范。新修订的《办法》积极回应跨省转学难这一困扰学生和家长的难题,解决留守儿童和随迁子女学籍衔接不畅的问题,避免部分适龄儿童少年因跨省转学程序繁杂,而影响其教育的连续性。新修订的《办法》不仅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跨省就读进行监督、检查与协调(第五条),还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动态跟踪处理空辍保学台账(第十七条),防止部分儿童辍学。新修订的《办法》优化政策,突出“以生为本”的理念,有利于全面、公正地保护每位学生的受教育权。
严查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针对有些地方和学校存在的人籍分离、学籍空挂等问题,新修订的《办法》不仅规定学校应当至少每学期核准一次学生学籍,确保学生基础学籍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还明确规定严肃、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第二十五条)。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责任主体,而且有助于保障学籍管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通过数字化转型,守护教育公平
新修订的《办法》全面提升学籍管理数字化水平,充分发挥全国统一学籍系统“可跟踪、可共享、可监控”的优势,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学籍变更业务,为学生和家长提供便利。
在应对人口流动日益频繁问题方面,新修订的《办法》通过学籍管理移动端建设(第十三条)和跨省转学“一网通办”(第十五条)等举措,简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优化服务结构。具体而言,建立学籍管理移动端,优化转学流程,不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通过移动端在国家学籍系统中更新学生基础学籍信息,还可以进一步健全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移动端查询学籍信息状态、转学进度机制。这些举措不仅有利于保障正常变动学籍学生的受教育权,还有利于国家对地方教育发展水平和学生受教育情况及时进行评估和监测。
毋庸置疑,数字化转型提高了行政效率,但与此同时,学籍管理的数字化也可能带来信息安全问题。新修订的《办法》对于数字化转型可能带来的信息安全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制度加以约束。不仅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籍安全管理的预警机制,还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须建立严格的学籍管理工作安全制度。
此外,新修订的《办法》增设学籍信息保密条款,规定了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数据使用规则。同时,明确若造成信息泄露与违规使用的,依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涉事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原《办法》规定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新修订的《办法》增加责任主体,在原有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增加“学校法人”。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度已经构建,完全排除数据泄露的风险,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依规使用学籍信息,落实学籍安全管理要求。
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出更高要求
为了保障新修订的《办法》的落实落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履行职责。
首先,提升基础教育管理水平,改进并强化保障措施。新修订的《办法》明确学籍管理保障条件和学籍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定。这两项规定的落地,有赖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履行职责。同时,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断加强学籍管理机制建设,将“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修改为“按需配备学籍管理员”。新修订的《办法》还对学籍管理员的选聘、备案、培训及保障激励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学籍管理员备案制度,还要求其负责加强学籍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此举有助于提升学籍管理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但该项政策的落地在施行初期可能会增加成本。例如,需要新的系统升级、人员培训等。各地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办法》,应加大对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以避免相关人员对于新修订的《办法》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发生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其次,数字化转型带来的技术挑战。数字化转型涉及数据标准或格式的变化,可能带来数据迁移和兼容性的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技术对标与标准统一,防范学生学籍系统遭受网络黑客攻击,确保学籍管理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最后,制定完善实施细则。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很多省份在《办法》修订、施行前都出台了实施细则,如《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2019年)和《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随着《办法》的修订,这些地方出台的实施细则需要及时修改完善。此外,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尚未出台实施细则的省份,也应根据各省情况,及时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