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主要亮点
规范视频系统安装与使用 平衡公共安全和个人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主要亮点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通过分类规范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区域,明晰信息使用传播规范,强化法律责任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
近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进一步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条例》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良好呼应,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提供充分的立法供给和法治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社会公众安全需求的日益提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被广泛应用在社会各个领域,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视频图像信息在采集、传输、使用过程中缺乏统一有效监管,实践中因非法采集、加工、使用、传播视频图像信息而侵犯个人隐私的事件时有发生。《条例》从制度层面回应了“酒店民宿偷拍”“更衣室探头”“家门口装摄像头”“取快递监控片段合成造谣”等社会问题,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
分类规范安装区域,严控信息收集端口
明确必须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公共场所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条例》规定,一方面,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广场、治安重点区域等公共区域,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建设、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另一方面,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与交通枢纽、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高速公路与普通国省干线服务区,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此外,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除了前述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
明确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相关场所,遏制偷拍盗摄窃听乱象。《条例》明确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的四类公共场所、部位,具体包括: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与此同时,《条例》对这些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课以积极作为义务,即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此外,对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在周边安装图像采集设备,《条例》要求事先征得单位同意。
对非必须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公共场所的安装权限进行严格限制。《条例》规定,在其他公共场所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存在三方面限制:一是安装目的是“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二是安装主体仅限于对该场所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以避免乱设、滥用设备;三是遵守《条例》中关于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保存、使用和公开传播等各项规定。
夯实安全防范基础,规范信息使用传播
明确各环节治理重点,确保网络数据与个人隐私安全。《条例》通过技术和制度双重保障,实现了从数据采集到存储再到使用全过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的安全与隐私保护,确保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既能有效防范风险,又不侵害个人信息。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采取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等多重技术措施,确保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二是明确委托运营时的权责关系和受托者义务。要求系统委托他人运营,必须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各方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三是管理单位在使用视频图像信息时,必须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通过教育培训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建立信息调用登记制度等防止信息滥用和泄露。四是明确存储期限与销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视频图像信息应保存不少于30日,如实现处理目的应予删除。
严格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使用管理,明确信息公开传播要求。《条例》既保障了视频信息在公共安全中的合法应用,又防止信息滥用及侵犯个人隐私。一是对用途施加合法性限制。视频图像信息仅限用于维护公共安全、执法办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法定目的。国家机关在查阅或调取视频信息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遵守保密规定。二是赋予个人查阅权利。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经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或其他负有监护、看护责任者可以查阅相关视频信息。查阅后,对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内容,不得非法对外传播。三是明确信息公开传播要求。当视频信息依法用于公开传播时,必须对涉及的人脸、车牌、组织名称、营业执照等敏感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防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四是要求非公共场所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传播。
强化建设统筹规划,明确规定法律责任
加强系统建设、技术标准与备案管理。通过建设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及备案管理,全流程把控视频系统建设质量及后续使用的合规性,确保系统建设有据可查、责任明确。一是建设过程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各阶段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同时,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保存设计、施工、检验及验收等相关档案,确保有据可查。二是采用的产品、服务必须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如发现安全漏洞或缺陷,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告知用户及主管部门。三是备案管理。新建系统需在30日内备案,《条例》施行前已启用的系统需在90日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建设位置、设备数量与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备案信息有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确保备案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
强化监督检查与违法责任追究。《条例》通过建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环节严格执行规定,对违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和及时纠正,保障整体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一是监督检查机制,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二是明确违法行为类型,主要包括违法对外提供或公开视频图像信息,非法安装、改动、拆除设备,非法获取、删除、篡改、公开传播视频数据,违反规定进行系统管理或不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三是明确相应的行政处罚。相关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设备、罚款,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及在监督失职过程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进行追责和处分。通过对责任主体、行为和后果的系统规定,确保《条例》在执行过程中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数据法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