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期内公司未给员工缴社保 执行董事、监事被判承担公司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在任职期内,因未尽勤勉义务而耽误了给员工缴纳社保,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在稳步实施中,为更好地发挥司法裁判对商事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公司规范治理,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涉公司治理纠纷典型案例。因未尽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执行董事、监事被判承担赔偿责任,正是其中一类典型。


  因怠于履职致公司缴纳巨额保险滞纳金

  郑某、袁某于2012年至2015年在某旅游公司任职,其中,郑某任执行董事、经理,袁某任监事。

  2020年,旅游公司收到人社局的社保补缴通知,需要补缴2014年11月至2016年8月的社会保险金及滞纳金共40余万元。旅游公司按照通知要求补缴了社会保险金及滞纳金。

  其后,旅游公司以郑某、袁某在任职期间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公司员工缴纳社保,怠于履行公司章程中确定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公司向社保中心缴纳了巨额的保险滞纳金,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袁某赔偿经济损失18万余元。


  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履职不当责任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旅游公司为营利性法人组织,公司的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自己的职责分工负责,各司其职。本案中,依据公司当时备案的章程规定,执行董事负责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监事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法院认定,郑某作为时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袁某作为公司监事,应对其任职期间因未及时缴纳员工社保而造成的滞纳金损失承担履职不当的责任。同时,鉴于旅游公司直接负责此项工作的会计、出纳及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对此亦负有重要责任,故该旅游公司要求郑某、袁某赔偿全部滞纳金损失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本案中,为公司职工缴纳社保属于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事项,既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又属于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管理、监督公司正常运营的履职范围,未及时缴纳社保,不仅损害公司利益,亦损害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故对于执行董事、监事未能恰当履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与之责任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依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郑某赔偿旅游公司损失4.5万元,袁某赔偿旅游公司损失1.5万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本案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未尽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虽股东基于所有权享有公司的决策权,但决策的贯彻执行及日常经营管理均需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实施。作为公司组织架构的核心力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忠实、勤勉履职,必然对公司的组织、运营产生直接影响。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从多角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如进一步界定了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基本内涵,对关联交易进一步规制,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等。其中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责任的认定,需要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尽到了处于同一职位、处于相同情况下所能合理期待的注意程度来判断,如果其未能恰当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种不当履职行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为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公司应高度重视相关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以保障、督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履职;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带头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推动建立完善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完善企业财务制度、流程管理制度、档案制度、证照印章管理制度等,妥善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还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以充分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履职经验、审慎履职。确保公司经营持续、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