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追”三年,一起猥亵案件宣告从业禁止背后的故事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纯青的办公室入门处,挂着一块白板,除了写满重点办案提示外,右下角还列了一排名字,这些是该院办理的利用教辅人员身份对学生实施侵害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人员名单。

  那一排名单中,3年前曾因猥亵儿童罪获刑并已刑满释放的魏某某是被“重点关注”的对象。2024年11月,屡次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的魏某某3年后再次被送上法院被告席时,其中一项被起诉的罪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从写在白板上的名单,到首创的《检察预警提示函》,到联合多部门出台的保障从业禁止规定有效执行的机制,再到依法履职、准确理解相关条文蕴含的法治精神,探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屡次违反从业禁止人员提起公诉……看似简单的每一小步,连接起来的却是一起猥亵案件宣告从业禁止后,3年努力的具象化。

  一案“追”3年,围绕多举措、全链条监督从业禁止规定有效执行,以魏某某案为重点,海陵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展开探索。


  被“忽略”的问题,从业禁止后如何有效执行

  王纯青所在的海陵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作为一名未检检察官,近年来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突出的从业禁止制度引起王纯青的关注。

  从业禁止,是法院对于实施特定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以预防其再犯罪的法律措施,是2015年1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加的内容,最初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制度,并非只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第六十二条,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这一新增条款成为未成年人检察的一项特殊制度,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主动提出相应的从业禁止量刑建议。

  2021年3月,魏某某在其非法开设的补习班内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海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同年9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宣告魏某某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行业5年。这是海陵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涉未成年人从业禁止案件。

  202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协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之间的关系,明确了裁判规则。

  海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终身从业禁止第一案”宣判于2023年2月,李某因在家中违法开设培训班并对学生实施侵害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终身不得再从事教师、培训行业。

  但是,一个与从业禁止相关的问题似乎被“忽略”了。“大家都在关心量刑时的问题,既然有量刑,就要有执行。提了这么多量刑建议,这些人刑满释放之后的从业禁止如何有效执行?”王纯青说。

  针对这一问题,海陵区检察院将注意力集中到从业禁止的执行落实环节,梳理并倒查该院近几年来办理的每一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从业禁止制度的落实情况。其中,已于2022年5月刑满释放的魏某某成为“重点关注”对象。

  3年前,王纯青就是魏某某猥亵案的承办人。“他当时的认罪态度不好,此前多年都以校外非法补习为生,这个行业成本低、利润高,且他的户籍在外地,在本地处于监管‘真空’状态,重操旧业的风险极大。”王纯青说。

  为了摸清魏某某的从业情况,海陵区检察院首创《检察预警提示函》,分别送达相关职能单位,督促提醒联合关注魏某某的工作动向。提示函发出10余天,海陵区司法局和相关社区就发现魏某某通过社交平台发布课外辅导招生广告,并在某小区租住的房屋中非法开办未成年人校外辅导班,且提供课后托育、提供晚餐“小餐桌”服务。

  2023年4月,海陵区检察院推动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等单位组成联合执法组,现场监督执法组对魏某某的非法辅导班进行查处。“当时其中一批十几个小孩正在补习,整个补习班就他一个大人。没有人监管,没有摄像头,没有家长。”看到这样的场景,王纯青很自然地联想到魏某某上一次猥亵犯罪,出于办案直觉,“感觉很不对劲”。


  法律“空白”衔接带来从业禁止执行难题

  实践中,由于从业禁止判决执行涉及部门较多,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换不及时、工作衔接不顺畅,从业禁止判决可能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尤其是当刑满释放人员违反从业禁止,继续从事相关职业时,面临由谁来处罚以及处罚依据的难题。

  根据《意见》的规定,若被告人不遵守法院的从业禁止判决,应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未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从业禁止的处罚依据,“行刑衔接存在空白”。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过程中,这一问题已经被关注到。2023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及2024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均增加了对于违反法院刑事判决中禁止令或者职业禁止决定的行政处罚规定。不过,修订草案立法仍在进一步推进中,尚未正式出台。

  王纯青介绍,魏某某违反从业禁止从事校外培训,处罚机关也可以是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即教育机关,但目前教育行政机关的处罚依据仅有1998年颁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虽然该办法目前仍然有效,其中却不涉及校外培训从业人员的处罚。

  这些“空白点”增加了魏某某违反从业禁止行为的监管和处罚难度。“魏某某没有教师资格证,也没有补习班资质,属于‘地下产业’,针对其违反从业禁止的行为,没有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加上行刑衔接存在‘空白’,公安部门也不能据此处罚,使本案存在监管‘盲点’。”海陵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唐燕说。

  按照《意见》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为了加强从业禁止执行的有效监督,海陵区检察院以魏某某非法开办地下辅导班及无照经营“小餐桌”为突破口,监督推动职能部门现场联合执法,取缔魏某某的非法辅导班,并联合海陵区公安分局开展联合训诫;结合魏某某同时有无照从事食品经营“小餐桌”的行为,建议街道办综合执法局立案调查,后魏某某被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此案为契机,2024年3月20日,海陵区检察院牵头多部门制定《海陵区关于落实入职查询、从业禁止制度的实施办法》,形成辖区内统一执行规范,从源头防范未成年人再次受到伤害。

  2024年4月,海陵区检察院召开的首场新闻发布会就聚焦从业禁止的有效执行,并向社会宣告这项制度规定。

  然而,魏某某的非法课外辅导班被依法取缔和处以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在社交平台发布招生消息,并与学生家长沟通开班打算。2024年5月,更恶性的案件发生了,魏某某利用补习便利再次作案,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准确理解把握法治精神,以拒执罪提起公诉

  不同于其他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隐蔽性、危害后果严重、再犯率高等特点。对于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来说,也是难以愈合的伤痛。

  采访中,王纯青说到这样一个细节:魏某某第一次作案的受害人在街上无意中遇到出狱后的魏某某,哭着跑到派出所报案,“坏人出来了”。“受害人受到很大的身心创伤,很长一段时间不愿意和家里的男性长辈说话。”王纯青说。

  “魏某某违反从业禁止判决,屡教不改,能否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3年6月,发现魏某某可能仍然隐秘开办地下辅导班的线索时,海陵区检察院就在思考这个问题。

  要想寻找这个问题的答案,关键在于如何依法、准确理解其中的关键问题——“情节严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违反法院的从业禁止判决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不过,对于被宣告从业禁止的刑满释放人员再次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何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我们把刑法相关条款研究个透,也没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全国范围内也没有这样的案例,没有先例可循,也没有制度可以参考。”海陵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韩琴说。

  没有先例可循,那就创造先例。为了不让“从业禁止条款”休眠,海陵区检察院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情节严重”规定蕴含的法治精神,决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提起公诉。

  王纯青介绍,刑法分则各罪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多部将“两年内因某种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情形解释为“情节严重”,实践中可以参照类似规定,将“两年内因违反从业禁止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违反从业禁止的行为”入罪。

  “魏某某已经因违反从业禁止被行政处罚,且被司法机关明确告知再次违反的法律后果,但仍然违反从业禁止,可解释为属于‘违反从业禁止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以拒执罪定罪处罚。”王纯青说。

  因此,海陵区检察院在监督发现魏某某仍隐秘开办非法辅导班后,就向公安机关制发了《犯罪线索移送函》。魏某某利用补习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案发后,海陵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并引导侦查,在性侵犯罪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建议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魏某某先行刑事拘留并批准逮捕。相关证据收集完善后,2024年9月23日,海陵区检察院依法对魏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强制猥亵罪,强奸罪3个罪名提起公诉。

  “从业禁止不能一判了之,法律规定也绝不能沦为‘一纸空文’。若法院判决后没有人执行,会使判决失去原有的效力,也不会有人畏惧。”王纯青说。

  在提起公诉不到两个月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节严重”情形有了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就包括违反从业禁止行为。

  “我们深入理解刑法相关条款蕴含的法治精神,并依法、准确适用。《解释》的规定与我们此前的观点完全吻合,我们的创新探索正好符合《解释》的精神。”韩琴说。

  2024年11月21日,海陵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同年12月20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意见,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三罪判决魏某某有期徒刑5年7个月,并宣告魏某某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这是泰州市首例违反从业禁止规定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的案件。

  “本案是检察机关立足监督、主动履职的体现,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操作规定的情况下,检察官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依职权督促相关部门对从业禁止执行情况进行追踪,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很好地维护了法律权威。”海陵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钱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