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和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和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附件一)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天津和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天津和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附件一)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义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天津和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债权受让人:天津和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23号天津科技大厦B座101室

联系电话:15522165303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和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1日             2025年1月21日

    附件一:

    公告清单                         单位:元

序号

债务人


担保人


借款合同编号

债权本金

余额(元)

生效

法律文书

1

天津汇盈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张静、曹靖、王美玲

A101HH17020

17,988,568.46

(2021)津0103民初6372号民事调解书;(2023)津0103执异760号执行裁定书

2

天津金润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小晖、杨狄、杨淑萍、天津成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宇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A101HH18005

12,959,716.00

(2021)津0103民初6378号民事调解书;(2023)津0103执异759号执行裁定书

合计




30,948,284.46




    91440300715233027Q:本委受理张建军诉你单位(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环星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的经济补偿等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736号),本委已依法裁决。裁决如下:一、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共计56242.30元(其中,2023年9月份4305.36元、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的工资数额均为4338.46元、2024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工资数额均为4327.70元、2024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的工资数额均为5400元);二、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54000.00元;三、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024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垫付的用人单位应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共计4910.76元;四、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离职证明;五、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975.91元;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通过电话、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联系你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736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91440300715233027Q:本委受理卜春海诉你单位(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环星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的经济补偿等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737号),本委已依法裁决。裁决如下:一、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共计67574.14元(其中,2023年9月份5225.36元、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的工资数额均为5252.92元、2024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工资数额均为5245.70元、2024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的工资数额均为6400元);二、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70400.00元;三、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30日至2024年8月3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1770.00元;四、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024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垫付的用人单位应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共计5556.36元;五、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离职证明;六、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981.71元;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通过电话、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联系你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737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91440300715233027Q:本委受理黄惠秋诉你单位(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环星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的经济补偿等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735号),本委已依法裁决。裁决如下:一、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共计54531.50元(其中,2023年9月份4191.36元、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的工资数额均为4224.46元、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工资数额均为4214.10元、2024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的工资数额均为5200元);二、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49400.00元;三、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30日至2024年8月3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694.24元; 四、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024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 垫付的用人单位应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共计4989.64元;五、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离职证明;六、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662.66元;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通过电话、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联系你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735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91440300715233027Q:本委受理林晓怡诉你单位(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环星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的经济补偿等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734号),本委已依法裁决。裁决如下:一、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共计56242.30元(其中,2023年9月份4305.36元、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的工资数额均为4338.46元、2024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工资数额均为4327.70元、2024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的工资数额均为5400元); 二、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 济补偿54000.00 元; 三、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024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垫付的用人单位应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共计4910.76元;四、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离职证明;五、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975.90元;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通过电话、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联系你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734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