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的特点、成因及治理建议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凭借快速融资、简化支付、刺激消费等特点,逐渐成为商业企业促销的重要手段。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利,设立了专门罚则。本文根据预付式消费纠纷的特点及成因,试探讨治理对策。


  预付式消费纠纷的特点及成因

  总体来看,预付式消费纠纷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其一,一般情况下,预付式消费纠纷涉及人数多、个案标的小。实践中,经营者面向公众提供服务时,通常会鼓励预充值并承诺给予打折优惠,因此,会员众多。预付式消费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实际商品或服务质量与宣传不符;经营者迁移店址、关门停业或出现“跑路”现象。

  其二,涉及行业相对集中。通常情况下,预付式消费纠纷主要发生在私教健身、美容美发和教育培训等商业服务行业。提供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多为个体工商户、投资较小的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等,抗市场风险能力弱,企业生命周期相对较短。

  其三,消费者举证难。有的商家收取预付款时既不签合同也不发卡,消费者只需报上手机号,通过扫码支付即可成为会员。这种方法虽然方便,可一旦发生纠纷,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消费金额等都缺少凭证。部分发卡方用预付卡代替合同,收款后又不开具收据发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对于商家的工商登记企业名称、责任主体均不清楚,对服务的内容质量、彼此权利义务缺乏约定标准,造成找责任主体难、调解难、举证难、兑现难。

  其四,合同条款模糊。在预付式消费中,即使有书面合同,合同也多为经营者预先拟定以便将来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其中,包含大量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如在使用时间、服务的范围上设置条件,“售出后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本卡不得转让”等,且预付费往往与特定消费项目相绑定,不进行特定项目的消费就无法使用,这些条款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预付式消费纠纷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经营者信息披露不全面,消费者对其资质、信誉、经营状况缺乏必要了解,且法律知识、风险意识和维权能力不足,这是其难以从容应对经营者的各种违约或侵权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尚未建立完整的社会信用评价机制,经营者失信成本较低,这使得部分商家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后,即使受到处罚,受利益的驱动还可能再次实施违法行为。其二,预付式消费法律法规不完善。《条例》实施前,没有专门针对预付式消费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较少。同时,预付式消费监管的主体为商务部门,与市场部门存在权责交叉、职责不清的情形,且由于经营主体数量较大,难以一一监管。其三,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清。预付卡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例如,商务部门只监管企业法人中符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中列明的少数行业类别;公安部门因涉嫌诈骗证据不足无法立案;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但调解需以双方自愿为前提……


  预防和化解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对策建议

  强化规范引导,出台管理办法。其一,细化预付式消费规定。通过制度设计完善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出台相关法规,做到管理有法可依。对预付式消费模式下经营者的资质,预付资金的属性及管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解释、违约责任及行政监管部门职责、监管措施、消费者的救济途径等作出规定。其二,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建议由有关部门牵头建立预付式消费协同监管机制,在监管主体上明确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其他责任部门积极辅助消费者举报经营者非法推销、非法集资等不当行为。确定年度监管行业和监管事项,联合开展预付式消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行动,将监管重点放在经营者不开具消费凭证、违规使用或管理预付款、无正当理由拒不退款退费、欺诈消费者、以“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其三,加强预付式合同管理。经营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行为时要签订书面合同。预付式消费合同大多直接套用格式条款,合同内容具有发卡方单方拟定性,可由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出具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经营者参照示范文本制定书面合同并提交主管机关审查,明确合同内容应当记载事项与不得记载事项。

  强化行政监管,实施信用约束和惩戒。其一,强化风险预警。主管机关应明确发卡企业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消费者权利救济的方式等主要权利义务,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定期公示制度,做好预付式消费的风险预警管理,让失信经营者退出预付卡市场。其二,加强资金监管。建立预付资金存管制度,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将个体商户纳入发卡主体法律监管范围,将预收的部分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作为风险保证金,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当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消费者可以从风险保证金中优先受偿,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其三,搭建协同监管平台。适时建立健全统一的预付式消费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归集经营者预付式消费的预收资金、兑付情况等信息,与其他监管平台、投诉举报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强化消费者知情权,监管机构可以在平台上发布预付式消费经营者的备案信息,便于消费者查询商家的经营资质、经营状况、消费详情等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权利义务失衡。

  强化数字赋能,建立预付式消费交易平台。其一,开发预付式消费子平台。依托现有的成熟电商平台,增加“预付式消费”模块,或使用银行开发的数字人民币预付平台,以此作为预付式消费交易的专门平台。预付式消费可以按地区、行业、热度等方面予以展示,消费者可以对心仪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收藏、加入购物车或直接下单购买。其二,建立预付商家数据库。可通过与现有电商平台对接,鼓励电商开通预付式消费交易平台;引导消费者选择有平台保障的预付交易,倒逼经营者必须入网经营。商家应如实填写注册信息,平台负审查责任,确保信息真实、可追溯。其三,实行商家信用评级。参考网购模式,消费者在消费后可对商家进行评价及打分,系统自动计算商家得分,对得分低的商家向消费者发出消费预警,并向监管部门通报。其四,实行逐次转账功能。将消费者的预付款先冻结在平台,即将平台作为预付款的第三方资金存管账户,消费一次即向商家转账一次,实现“一笔一清算,一笔一释放”,当商家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可提出退款申请,平台经审核可实现未核销金额的快速退款。

  汇聚各方力量,促进预付式消费社会共治。其一,加强与消费者协会组织联动。消费者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经营者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提示消费者注意消费风险。在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情况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有关经营者,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其二,重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积极鼓励、支持、引导采用预付式消费模式的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引导经营者诚信、合法、合规经营。行业协会应对成员进行监督,设立专门机构及时处理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对于信誉差、评分低的行业成员采取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甚至责令退出等措施。其三,推动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完善经营者诚信档案,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违法、违规、失信的商家及时曝光,实施联合惩戒。对经营者设置信用门槛,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信用状况较差、市场交易中屡屡违背诚信原则的经营者,禁止其进入预付消费卡市场,提高经营者的失信成本。其四,提高消费者防风险意识。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引导,强化消费风险提示,积极宣传与消费相关的法律知识,提升经营者诚信意识和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让消费者了解各种维权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