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宁夏吉发工贸有限公司:本委定于2025年3月4日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申请人王润、夏珂祯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4〕第3395、3396号),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明光路166号凯瑞E座103室,联系电话:029-86529981。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依法缺席审理。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派出庭
2025年1月8日
常州文之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李明(身份证号码:320421197608211317)申请工伤认定一案,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认定其为工伤的决定:《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412工认〔2024〕4466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奎林: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阮树永与你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威仲字第0407号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须知、当事人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威海仲裁委员会
(2024)浙0212民催5号 申请人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204853688)以其遗失银行汇票一份且系最后持票人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据号码0010004129340202、金额陆仟元整、申请人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南阳街道办事处结算专户、出票行宁波银行总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4年9月23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泗海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郑河生与你单位有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4】3691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等仲裁文书。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3月8日14时30分在本委3号楼三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东莞市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霍小姣、刘小龙、刘杨与你单位有关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4】2631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主要内容:1.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霍小姣、刘小龙、刘杨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19日的工资700元;2.支付申请人霍小姣、刘小龙、刘杨医疗费6095.09元;3.支付申请人霍小姣、刘小龙、刘杨丧葬补助费60150元;4.支付申请人霍小姣、刘小龙、刘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5.支付申请人霍小姣、刘小龙、刘杨2022年5月20日至2024年7月29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85675.2元;6.支付申请人霍小姣、刘小龙、刘杨律师费2200元。你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湖北美驿天程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刘向与你单位有关支付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4】2799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主要内容:1.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9366元;2.支付申请人刘向律师费2700元。你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峰成豪杰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周奥迪、康凯等2人与你单位有关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4】2995-2996号)。根据申请人周奥迪、康凯等2人的撤回仲裁申请,本委决定准许申请人周奥迪、康凯等2人撤回其仲裁申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决定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万红创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黄伟锋与你单位有关支付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4】2905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主要内容:驳回申请人黄伟锋的全部仲裁请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启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全友与你单位有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4】2574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1.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全友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6月17日、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21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2.支付申请人张全友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6月17日期间护理费24341元;3.支付申请人张全友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21日期间医疗费9978.32元;4.支付申请人张全友鉴定费300元;5.支付申请人张全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385元;6.支付申请人张全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530元;7.支付申请人张全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120元。申请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委非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8.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全友2023年3月29日至2024年3月2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00035元;9.支付申请人张全友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5458元。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李军: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北京市道成(潍坊)律师事务所与你方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潍仲受1157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5年2月12日8:40点在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日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潍坊仲裁委员会
安徽达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周建有(身份证号:130321197606160412)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后北京市顺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对周建有进行了鉴定、确认,并于2024年11月28日按照相关标准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北京市顺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北京市顺义区(2024年)劳鉴GS第01915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89447356)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安徽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王建军(身份证号:410928197404034551)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后北京市顺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对王建军进行了鉴定、确认,并于2024年12月23日按照相关标准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北京市顺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北京市顺义区(2024年)劳鉴GS第02124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89447356)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提存公告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将下述执行款提存至我处,案号、提存受领人、金额(元)对应如下:
(2016)苏0505执恢229号,吴志保:14607;(2017)苏0505执845号,丁浩明、顾建珍、丁宇:5000;(2017)苏0505执2867号,任贵平、苟杰:6000;(2018)苏0505执1918号,周玮:6394.53;(2017)苏0505执2582号,朱正中:3800;
(2021)苏0505执851号,顾青青、王满:53722;(2018)苏0505执642号,张伟雄、张敏群等:19700;(2017)苏0505执2849号,龙洋等:3445;(2021)苏0505执3307号,于利华、李克田:18000;(2012)虎执字第0382号,李建明、李兵、李龙珍、李金男:3900;(2010)虎执字第1370号,谢飞:14678.85;(2011)虎执字第0009号,钱美娟:7250;(2011)虎执字第0736号,顾梅生、丁美英、顾文杰、邵庆兰、顾晓琪:7850;(2013)虎执字第0950号,顾雪春:8773.35;
(2014)虎执字第0512号,余小英:4574;(2010)虎执字第0624号,曹福堂:59505.19;(2017)苏0505执900号,案件相关收款人:175280.27;(2022)苏0505执恢435号,黄昳菁、杨丽珍:156840.85;(2017)苏0505执2122号,刘金林、周建清:12000;(2016)苏0505执2206号,叶大伟:62720;(2021)苏0505执4099号,曹廷帅:498104.22;(2017)苏0505执2445号,交通银行苏州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发银行苏州分行:54690;(2017)苏0505执1173号,浒墅关镇欧德福超市京东手机商城:4214;(2009)虎执字第0082号,孙中琦:4768;(2012)虎执字第0285号,姚老虎、缪小妹:40000;(2013)虎执字第1295号,案件相关收款人:9219.1;(2013)虎执字第0936号,案件相关收款人:14278.22;(2009)虎复执字第0114号,童凤明:40000;(2010)虎复执字第0017号,谢俊:10750。
请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与本处联系。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狮山路6号新创大厦6楼,联系电话:17312610968。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
关于撤销公证书的公告
申请人金某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本处为其出具(2019)苏苏证民内字第354、355、356、357号公证书。
经复查,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隐瞒其他法定继承人,上述公证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处决定撤销上述公证书。上述公证书自始无效。特此公告!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