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筑牢红色资源保护法治基础
制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着力解决“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保什么、怎么保、怎么用”等根本问题。
红色资源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进程中形成的历史印记,是我们党光辉历史和伟大成就的历史见证和宝贵财富,是弘扬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的重要载体。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用好红色资源”。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努力创造不负革命先辈期望、无愧于历史和人民的新业绩。
法者,天下之仪也。有效保护传承红色资源,更好彰显其时代价值,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构建权责明确、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目前,文物保护法、档案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或多或少都涉及红色资源保护问题,但其又不足以全面解决红色资源保护方面的问题。实践中,一些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旧址、遗址及重要档案、文献等红色资源,尚未纳入保护范围,使得其保护传承工作无法可依。建议制定专门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筑牢红色资源保护的法治基础。
制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的重要意义
2024年5月印发的《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列入拟制定的行政法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将成为我国红色资源保护领域第一部专门的法规,成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制度体系的基础内容和重要支撑。制定出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红色资源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珍贵资源。要提高认识、提升站位、强化担当,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科学保护红色资源。深入开展红色资源专项调查,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积极推动红色资源全面保护、整体保护。坚持改革创新,以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为抓手,以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为引领,健全红色资源保护工作机制。制定专门行政法规,确保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行。
系统总结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实践经验,推进红色资源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扎实推进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形成了一大批成果,积累了成功的实践经验。比如,上海、安徽、吉林、四川、山东等地从实际出发出台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地方性法规。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实践成果、改革成果,将经实践检验成熟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为推进红色资源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高质量发展。当前,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例如保护对象和范围不清、协调机制不健全、保护责任不明确、保护管理不到位、传承利用水平不高、经费保障不足、社会参与不够、监督不力等。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内生动力,激发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事业的强大活力,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高质量发展。
制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制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着力解决“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保什么、怎么保、怎么用”等根本问题。在立法过程中,要注重把握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事业发展指明正确方向、提供科学理论、注入强大动力。制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应旗帜鲜明地规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调党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领域的领导地位,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坚持党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关键在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各项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这是我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有效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也是我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事业行稳致远、蓬勃发展的坚强保证。制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应在立法理念、立法目的、方针原则、制度设计等各方面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决策部署,将党中央相关决策部署制度化、法定化,将其转化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事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红色资源法治建设的根本立场。人民群众是红色资源的创造者和守护者,是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事业发展的源头活水和根本动力。制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积极推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做到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精神力量。
坚持系统观念。坚持系统观念是实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国家层面专项立法、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一是要更好统筹红色资源保护与红色资源研究利用、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的关系。二是加强红色资源系统性保护,统筹做好各类红色资源的保护,加大红色资源本体保护和周边保护统筹力度,强化红色物质资源和红色非物质资源协同保护,做到既“应保尽保”,又突出重点,最大限度地保存红色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三是科学合理划定各方职责边界,理顺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健全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管理体制,建立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机制,形成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新格局。四是践行共治理念,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统一,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方式、社会监督途径以及鼓励激励措施,全面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五是把握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作为红色资源领域基础性、纲领性、综合性法规的定位,妥善处理与文物保护法、档案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对相关制度规定予以细化、补充、完善,提升红色资源法律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问题导向是提高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项立法针对性、有效性的关键。制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应聚焦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实践中的主要矛盾,着力破解影响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事业持续发展、制约红色资源作用更好发挥的堵点难点问题,依据相关法律,结合实际作出针对性规定,及时补短板强弱项。
坚持规范引领。制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应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成熟经验和有益探索进行归纳提炼,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好机制好做法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持续深化提供保障。同时,对部分仍在探索推进的重点任务,应以引导性、宣示性规定为主,为后续改革创新留出空间余地。
本文为河北省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资助项目“我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现状调查与制度体系创新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