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线索

21世纪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线索

——以近十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主题范畴为例


  “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以下简称宪法学基本范畴会议)自2004年“五四宪法”通过五十周年之际开启,至今已至第二十届,俨然成为法学研究专题型研讨会的一个精品学术品牌,也成为观察和梳理正在进行时的21世纪中国宪法学的一个典型的宪法学史样本。

  值此第二十届会议之机,笔者从宪法学基本范畴会议的时代场景,最近十届会议的主题范畴脉络结构,尤其是第二十届会议主题范畴开展梳理研究,据此呈现当前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线索。


  “70—20”——宪法学基本范畴会议的时代场景

  第二十届宪法学基本范畴会议恰逢2024年,这是一个与宪法的名义有着密切且丰富相关性的年份——“五四宪法”颁布70周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0周年。丰富的事件背景,不仅溢涌出中国宪法学研究的丰富历史素材与实践素材,而且交织成宪法学基本范畴会议的多维度时代背景。其中,“70—20”,典型地构成了第二十届会议的背景结构与实践脉络。

  这里的“70”,是指“五四宪法”通过70周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这是宪法学研究的宪法图景、文本年龄。在不同的阶段,宪法学研究的对象、范畴体系、方法、话语,有其阶段的特点和阶段的积累。阶段与阶段之间的沿革发展,就汇积成宪法学史的轨迹。

  但不论在哪个阶段,中国宪法学都应当就其基本范畴和方法形成基本共识并持续更新完善,唯此,方能树立中国宪法学的主体性、形成专业槽、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以积累独立角度的贡献之需要,进而形成中国宪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这里的“20”,直观地指宪法学基本范畴会议举办至第二十届。20年前,2004年,大约在秋天,在韩大元、林来梵、胡锦光、秦前红等一众前辈老师的共同呼吁下,首届宪法学基本范畴会议在“五四宪法”起草地——杭州开启。

  那一年,会议开幕式在浙江大学法学院举行,林来梵教授主持,时任浙大法学院党委书记、政治学者余逊达教授代表法学院致辞,韩大元教授代表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致辞,胡锦光教授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致辞。

  那一年,在浙江大学西溪校区邵科馆,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04届博士研究生、新入站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的张翔博士参会作《〈中国宪法文本研究〉课题之基本思路》主题发言,浙江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04春博士研究生凌维慈作《生存权的基本范畴》主题发言。这是第一届会议主题发言年龄最小的两位主题发言人,20年后,他们成为今天第二十届宪法学基本范畴会议圆桌讨论回顾与展望的主持导引人。

  那一年,浙江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02春博士研究生刘连泰,2003秋博士研究生宋华琳、胡敏洁参加会议交流;浙江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04秋博士研究生郑磊、翟国强负责会务工作,在录音整理基础上,经林来梵教授指导,形成会议综述《对话与约定的狂想》,发表在《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等等。

  圆桌研讨中的每位发言人,都是值得尊重的学者,到会的首届与会学者,可称之为“原始届与会者”。原始届与会者任喜荣,没能参加上午的圆桌讨论,但努力赶上了下午的范畴讨论专题;原始届与会者王广辉,无法参加第一天的单元会议,但修改行程参加了次日的单元会议。这些,都是学者守望宪法学基本范畴会议、守望中国宪法学研究的一个个例证。


  基本范畴——方法:宪法学基本范畴会议的主题范畴脉络

  在前十届会议积累的经验基础上,为达到主题聚焦、讨论集中且梳理厚实的效果,根据第十届“南开会议”上与会学者达成的改进会议形式的共识,自2015年第十一届宪法学基本范畴会议起,会议形式持续完善,形成了主题范畴聚焦、未刊论文专稿、一单元一报告、一众评议聚焦、书面评议前置的标志性会议形式,从而较为稳定地呈现出明确且体系的以主题范畴为核心、未刊单一主题报告为依托、配之以一众书面前置的评议的专题研讨会会议新形态结构。

  每届会议确定一至两个明确的主题范畴,历届会议形成主题范畴脉络体系的考量,是宪法学基本范畴会议型专题会议形式的核心结构和内容基础。自2015年第十一届会议至2024年第二十届会议,聚焦讨论主题范畴22项,主旨报告46人次。这十届会议总体情况,可以从主题范畴、主旨报告人和主旨报告、主办方等情况概览。限于篇幅,仅列示各届会议的主题范畴可于此以管窥研讨会主题轨迹:第十一届主题范畴为财产权、国家所有、土地,第十二届为国家、备案审查、人格尊严,第十三届为社会、人民,第十四届为国家机关、人,第十五届为民主集中制、监督,第十六届为经济宪法范畴概述、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十七届为社会主义、制度,第十八届为根本法、家,第十九届为方法,第二十届为基本权利、宪法监督。

  在这十届会议研讨中,方法,不仅是同基本范畴并列的两大主题之一,而且其本身就作为一项基本范畴而出现。如第十九届会议的邀请函开篇所载,中国宪法学正呈现出“方法论的觉醒”。十余年前,中国宪法学面临的是自身学科属性认定的根本问题,由此产生了与学科外部进行讨论的“方法论之争”,这更多是一种“方向之争”。时至今日,中国宪法学主要在自身学科内部探索问题解决之道,萌生并展示出自觉的方法论意识及其运用。在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中,不同学者开始采取不同的方法路径。方法内部之争的态势已经初步形成。在方法论讨论层面,这种由外而内的转向,回归“方法之争”的本相,或许代表着中国宪法学的学科成熟。某种程度上,无论是原旨主义的路径,还是宪法变迁的路径,同属“历史法学”的范畴。“历史法学”是为了对抗普世性的自然法学而提出,致力于寻找法学的本土性,建构立足于本国传统、符合自身民族精神的法学知识体系,这与当下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若琥珀拾芥,隔空呼应。“方法论之争”从“方向之争”层面回归“方法之争”本相。基于此,第十九届宪法学基本范畴会议专题选取“方法”为主题,以“方法”为媒介,串联相关问题的讨论。


  基本权利——宪法监督:以第二十届会议主题范畴为例

  第二十届宪法学基本范畴会议选取“基本权利”与“宪法监督”为两项主题范畴,不仅是相应时空背景和学术脉络中某届会议的对应选题,而且是第二十届会议在历届会议所积累的主题范畴脉络体系中承前启后的点题。

  从基本范畴的结构来看,价值范畴与制度范畴,是宪法学基本范畴类型结构的两大板块,“基本权利”为价值范畴之总库,“宪法监督”为制度范畴之枢纽。

  从宪法发展的历史轨迹乃至时代洪流来看,“基本权利——宪法监督”,恰是21世纪中国宪法发展的一条明线。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由此不难看出,宪法进入新时代,是一个“宪法实施”的时代。新时代以来,宪法实施的长足发展同宪法学研究的长足发展,相互见证、相互成就。

  宪法监督之于宪法实施,既是对宪法实施进行监督的对象结构,又是宪法实施之枢机肯綮的关键结构,于是,以宪法监督为支点,翘起宪法实施,就是重要的宪法学杠杆原理。

  在前十九届会议讨论积累的基础上,尤其是第十一届会议以来经过双聚焦优化——在内容上聚焦主题范畴、在形式上聚焦围绕未刊论文的主旨报告讨论的基础上,第二十届会议主题范畴,进行了点穴式点题、指明式指向。

  概括而言,基本权利,乃宪法价值范畴之核心,宪法监督正成为宪法实施时代翘起宪法实施之支点。

  (作者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