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召开“涉安全保障义务典型案例”通报会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通讯员袁慧 肖彦青)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安全保障义务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介绍该院涉安全保障义务案件总体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并提出法官建议,助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公共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涉安全保障义务案件在审理上具有事实还原困难和责任判定复杂的特点。”西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莹介绍,西城法院以促推审判提质增效为抓手,多措并举,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妥善处置化解纠纷,力求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审判方面,及时总结涉安全保障义务案件的争议焦点、审理难点和裁判思路,形成典型案例和指引规则。

  围绕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和责任分担,西城法院通报了四件贴近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场景的典型案例。在“商场水渍未清理,致人摔伤负全责”案例中,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如因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结果,在无被侵权人自身或第三人因素介入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坡道通行应注意,不慎滑倒负次责”案例中,明确了侵权责任过失相抵原则,即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他人侵权需赔偿,已尽义务可免责”案例中,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已尽合理义务,仍然无法避免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责任。在“安全保障应合理,超出限度难苛责”案例中,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应当从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危险导致损害发生的合理预见、危险控制能力、履行义务的合理成本等方面考虑,且应当存在必要性和可能性。

  西城法院建议,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其所管理的场所和设施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还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制度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审慎善意履行义务,识别、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其管理的场所或组织的活动在事前应制定工作预案、组织应急演练、设置警示标识等,在事后应及时提供救助,保留监控视频、提供其他线索。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活动时应当量力而为,自行评估身体健康状况,遵守提示警示和注意事项;一旦发生损害,应及时寻求帮助并妥善保管证据;如提起诉讼,还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