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融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金融法通过规则体系保障实体经济稳定、公平、健康发展,防止不公平贸易行为发生。

  新质生产力的显著特点是创新,既包括技术和业态模式层面的创新,也包括管理和制度层面的创新。金融法可以为企业和技术投资的稳定性提供法治保障,在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找准金融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着力点,抓好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金融法革新,可以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新质生产力发展离不开金融法的促进

  金融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是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是新兴技术、创新产业和新型经济模式所带来的生产力提升,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现代工程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数智技术、绿色技术等。无论哪种类型的新质生产力,其孕育和形成均离不开金融活动的助推作用,相应地也就离不开金融法的保障。新质生产力的形成离不开科技创新,而科创型企业的成长与生产力的创新也离不开金融活动。一方面,金融法确立的各种投融资体制机制,可以间接促进科创型企业成长;另一方面,金融法通过规范资本市场,促进资本有效形成和配置,可以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从生产力要素角度看,新质生产力发展所需要的新劳动资料(如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及新劳动对象(如未来产业)等要素,均离不开金融活动的推动和金融法的保障。

  金融法可以为新质生产力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金融法作为规范金融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律体系,通过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性、透明度及维护市场的信用机制,对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金融法可以为金融市场参与者提供明确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大大节省新质生产力发展面临的交易成本;通过对投融资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可以让已经形成的新质生产力通过投资入股、企业上市、资产信托等金融活动,实现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可以通过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规则和制度,促进金融市场的国际化与合作,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合作机会。

  金融法可以防范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科创型企业自身的风险、投资者风险等。在防范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方面,金融法可以要求金融机构在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加强风险管理,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在防范科创型企业自身风险方面,金融法通过提供保险、信托、金融衍生品等风险管理工具,可以防范科创型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种种风险。例如,通过数据信托,可以有效确保企业数据安全。通过数据知识产权保险,可以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充分保障。


  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金融法着力点

  作为金融活动的促进法,金融法应聚焦以下关键问题,精准发力,充分发挥其营造良好金融环境和提供制度保障的作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支持科技创新。金融法应大力支持科技创新,为科创型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丰富多元的融资渠道。2024年6月印发的《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提出,强化科创板“硬科技”定位,优先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这必将助力科创型企业发展。但应注意,科创型企业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促进科创型企业发展的金融法也不限于证券发行上市机制。促进科技创新,银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信托法等均应发挥各自的科技创新促进作用。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新质生产力作为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不限于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等,传统产业的深度转型升级,也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源头。金融法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对于传统产业的深度转型升级,也应有所作为,要通过一系列机制,引领、支持、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人们基于大企业更容易进行科技创新等固有认识,认为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主要依靠大企业特别是大型科技创新企业。这种认识并不正确。要促进新质生产力在全社会的普及,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新质生产力发展集聚,大幅度提升全要素生产率。鉴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大,金融法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方面必须有所作为,应通过各种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在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融资成本。

  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着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可见,绿色金融亦应成为金融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具体实施方面,金融法可以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政府投资基金等金融工具,大力支持各类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项目,使新质生产力发展符合绿色、环保要求。


  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金融法革新

  新质生产力发展对法律制度完善提出了新要求。金融法应站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立场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建构新制度,以适应其发展需求。

  做好金融法既有制度革新。例如,在证券发行制度方面,目前我国证券法针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规定了“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等实质性条件。从维护金融安全角度看,这些规定十分重要;但从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角度看,其刚性过强。未来,可以考虑对科创型企业的证券发行条件适度降低,让其股债融资更高效。

  做好金融法新型制度建构。例如,在银行贷款方面,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曾于2020年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对5档银行机构分类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引导金融资源从房地产转向实体经济。在具体实施上,为了防范潜在系统性风险,可以采取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比如,可以对部分中资大型银行和中型银行面向科创型企业的贷款规模从贷款占比下限角度进行适度干预。当然,这种干预要避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造成不必要的冲击,且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做好金融法实施效能革新。在现有金融法框架下,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大有可为。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已从信贷投放、贷款贴息、基金投资、融资担保等方面出台政策和措施,创新金融服务、赋能科创型企业高质量发展。此外,《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这要求各级政府及其直属机构或所属部门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设立及整个投融资环境的优化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迈开步伐。唯有如此,金融法才能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强劲、持久的推动力。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