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先行先试构建长江流域生态修复法治新格局

  本报讯(记者刘国彬 □戴兴栋) 近年来,贵州省在长江流域生态修复法治构建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2023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长江流域生态修复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实践范例。

  贵州是长江、珠江上游的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作为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其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创新与实践方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生态修复与法治构建完美融合。新出台的补偿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持续巩固和提升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长江流域生态恢复的运行方式上,贵州采取多维度策略。《办法》明确以流域水质、水量提升为主要目标,强化政策引导,加快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通过实施长江十年禁渔政策、加大执法司法力度、强化生态保护的社会力量等措施,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与法律适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污染排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同时,通过设立举报奖励机制,激发公众参与生态保护的热情,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守护绿水青山的良好风尚。

  在生态修复措施方面,贵州实施了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物种保护与栖息地修复、污染治理与水质监测等多项行动。除此之外,赤水河流域小水电站的拆除、长江支流的水污染治理、退耕还林治理工程等实施,都是贵州在生态文明建设上的有力见证。通过这些措施,贵州全省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98.3%,出境断面水质优良率保持100%,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也持续保持100%。

  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也是贵州生态修复的重要特色。通过加强科技在生态修复中的应用,提升生态治理科学化,构建全面的智慧生态管理战略,实现了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动态、实时、精准监控。

  值得一提的是,贵州深化河湖长制改革,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河湖管护体系,坚决守护“两江”上游生态屏障。通过高层引领、区域协同、全民参与的策略,建立了自省级至村级五级河(湖)长制体系,并创新性地设立省至乡四级“双总河长”机制,开创性地实施“省级领导全员担任河长”制度,确保了从省级领导到村级河长,每一级都有人负责、有人监督,形成了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河湖管护格局。

  同时,将河湖管护网络扩展至民间,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志愿护河行动,并在全国率先将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纳入地方法律法规体系,与毗邻省份全面建立跨界河流共治共享合作机制,创新实施“互派河长”新模式,探索河湖长制“三项考核”制度,开展“河湖长+检察长”联合护河行动,为河湖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