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秸秆引发森林火灾,被判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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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秋收后,焚烧秸秆引发火灾的现象时有发生。除了污染环境,焚烧秸秆还可能破坏土壤结构,造成耕地质量下降,山林地区还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贵州省仁怀市合马镇联合村小湾组村民刘某某在自家土地焚烧秸秆时引发森林火灾,分别造成仁怀市和四川省古蔺县境内的部分山林被烧毁,其中,仁怀市境内过火面积为乔木林地4.48亩、退耕还林地39.24亩,古蔺县境内过火面积为有林地8.14亩。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其作为该森林火灾的责任人,应对其失火造成森林资源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或修复责任。于是,仁怀市检察院与仁怀市林业局、合马镇政府、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丹桂镇政府经过两次磋商,对过火面积进行确认后,委托仁怀市林业局出具了生态修复方案:火灾破坏乔木林地生态修复费用为25240元;火灾破坏退耕还林地生态修复费用为78480元。

  仁怀市检察院依据前述修复方案,与刘某某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由刘某某及其儿子罗某对合马镇境内的火烧迹地(森林中经火灾烧毁后尚未长起新林的土地)进行生态修复,丹桂镇境内火烧迹地的生态修复由刘某某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购买树苗和树种交由丹桂镇彭营村委组织人员修复,生态修复及修复效果由两地检察机关和林业等部门共同监督。刘某某实施生态修复后,不再承担本案生态损害经济赔偿责任。

  然而,刘某某母子并未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仁怀市人民法院向其发出生态修复执行督促令,并开展跨省司法协作,委托古蔺县人民法院负责对辖区内损毁林地的补植复绿实施执行监督。现刘某某母子已按督促令要求完成受损林区的栽植、撒种工作并已通过林业部门的第一阶段验收。

  仁怀市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在农村,焚烧秸秆、杂草等用火行为非常普遍,但因用火不当,进而引发的山林火灾亦不胜枚举,不仅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此之外,受损土地、林地的修复也将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有相关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参与索赔磋商,实施修复,全面履行赔偿义务。”该案中,检察院与刘某某达成生态修复协议,对火烧迹地进行生态修复。

  法官表示,该案中火灾的发生,暴露出部分群众对严防森林火灾的重要性认知不足,防火意识不足。广大群众应以案为鉴,提高安全用火、防火意识,共同守护美好家园和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