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起火楼上“遭殃”,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城市防火
一场电器起火引发的纠纷,让楼上楼下的邻居对簿公堂。楼上住户向楼下住户提出19万余元的损失赔偿项目,楼下住户则认为对方提出的赔偿项目、费用不合理。在此类案件中,因为邻居家起火导致自家损失,赔偿责任应该如何认定?结合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例,本社记者邀请专家进行解析。
赵贞(化名)租住在湖南省衡阳市某小区某栋2302室,李玲(化名)是其楼上业主。2022年2月,赵贞租住的房屋因电器起火引发火灾,约半小时后被消防队扑灭。火灾产生的高温及浓烟造成李玲家部分家具、家电及日用品被浓烟熏黑,但未造成物品起火。
因为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双方选择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贞因过失造成房屋失火,失火产生的高温和浓烟对楼上李玲的房屋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李玲可请求赵贞赔偿损失,故本案李玲的全部损失应由赵贞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玲的损失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通过实地勘查,一审法院认为赵贞房屋的火灾并没有引发李玲房屋内物品起火,仅是高温和浓烟造成的房屋损失。对于衣服、床上用品、日用品、玩具及小物件的损失,法院酌情认定为5000元。因为火灾浓烟,李玲家的房屋暂时不能居住使用,且全屋清洗需要一定时间,参照同地段的房屋租金1500元/月,法院酌情认定赔偿金额为1500元。
对于李玲提出的误工费、电视和空调损坏、墙体和背景翻新、房屋因火灾折旧费用、精神损失费等,法院认为存在证据不足、不属于赔偿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未予支持。
至于全屋清洗费用,庭前双方就全屋清洗费用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由李玲提交了清洗项目的费用清单,赵贞予以认可并支付了清洗费用9436.11元,故对清洗费用以双方庭前确定的为准。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除全屋清洗费用外,赵贞应赔偿李玲各项损失6500元。因本案系赵贞失火引起,赵贞对侵权负全部责任。
随后,李玲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李玲的上诉请求。
“正如本案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如果是楼下住户的不当行为引起火灾,就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大庆市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周坤表示。
除本案情形外,在消防救援中,起火点周边的住户或多或少也会受到一些损失,如家具被泡水、门窗受到破坏等,那么这些损失应由谁赔偿?周坤表示,如果是因相邻住户不当行为引发火灾,间接导致了消防救援过程中对其他住户财产造成损失,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向引发火灾的相邻住户主张赔偿。他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消防队员灭火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相邻住户作为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对消防救援过程中造成的其他住户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现实生活中,也有起火原因并非个人不当行为,而是小区公共区域线路老化等其他原因引起。周坤介绍,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起火原因,向物业公司、建筑单位、电力供应企业等责任主体主张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周坤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如果是因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对公共区域线路的维护管理职责,导致线路老化引发火灾,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证明电力供应企业在供电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标准或约定的情况,且与公共区域线路老化起火有关,那么电力供应企业也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在房屋质量保修期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电气管线的最低保修期限是2年。“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对电气管线的质量承担责任。如果在质保期内出现线路老化引发火灾等损害情况,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坤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