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的改革任务。这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密切相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如何通过完善现有的法学教育培养机制,培养国家亟须的涉外法治人才,成为当前法学教育的重要课题。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对法学本科生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教学质量及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有明确规定。在研究生层次,教育部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制定了指导性培养方案;学术型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虽然没有统一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但在学科评估的“指挥棒”下,各高等院校也有相对成熟且不乏共识的培养机制。这奠定了当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基本框架。

  在实践能力培养方面,《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方法,主要是理论教学课程中的实践教学环节(案例分析、文书写作、法律检索等法学方法和技能训练)、模拟法庭(仲裁、调解)、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在近些年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也有部分院校尝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一是对法学专业和外语专业的实践能力培养手段进行融合;二是强化实践教学的国际性因素,比如到涉外法治实务部门实习,模拟国际组织议事规则举办竞赛活动等;三是引入跨境院校合作机制,为学生创造海外交流和学习机会。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改革任务后,当前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无论是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还是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抑或实践能力培养方法,都将面临新一轮的升级或改造。本文主要从职业资格获取、不同学习阶段的贯通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方法三个方面提出改革建议。


  更加注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法律职业导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涉外法学教育力度,重点做好涉外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国际组织法律人才培养推送工作,更好服务对外工作大局。”这指明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三个主要职业方向,即涉外执法司法人才、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和国际组织法律人才。其中,涉外执法司法人才更多为国家公职人员,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主要指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和调解员等,国际组织法律人才可能是政府选拔的公职人员,也可能是通过遴选的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和调解员等。但无论是哪种人才,在法律职业资格准入的前提下,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都应是最基本的要求。

  但我国目前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与法律职业的对接较为有限。尤其是本科层次,法学教育更倾向于培养“厚基础、宽口径”的通识型人才,课程设置多以法律理念、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培养为核心,“法条意识”并不明显。大部分本科生要通过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来增加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机会。即便如此,在国家整体控制“法考”通过率前提下,大部分具有法学知识背景的学生仍因无法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从事不了相关法律工作。为了减少这种因素对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影响,笔者认为,较为稳妥的办法是通过本硕博贯通培养方式,提升涉外法治人才通过职业资格考试的机会。


  更加注重涉外法治人才的贯通培养

  通常意义上的贯通培养,是指打破当前本硕博相互分离的培养阶段,建立连续性的人才培养链条。较为常见的贯通培养是“本硕连读”和“硕博连读”,但近些年也有高校推出“本博连读”(本科生直博)改革举措。

  对于涉外法治人才而言,贯通培养的意义除前述增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外,更重要的还是因为涉外法律人才自身的特殊性和尊重人才培养规律。一般认为,涉外法律人才是应用复合型人才,除了掌握法律知识,还须具备相应的语言能力等其他技能。因此,其课程体系设置和培养过程更复杂。目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可分为本科和研究生两个层次。其中,本科层次的知识复合养成方式主要是第二学位、辅修学位(主要是法学专业辅修外语)、双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除第二学位延长学习年限以外,其他都是在四年本科期间同时完成法学和语言的学习,压力可想而知。从提升人才培养效果角度出发,有必要打通阶段壁垒,在双学位和联合学位培养中引入“本硕连读”或“本博连读”机制。

  此外,对于语言专业人才,也可引入“语言本科+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贯通培养机制,使其成为“语言+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从而拓宽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渠道。同时,为了提高语言专业人才的“法考”通过率,也可考虑在本科阶段引入法律辅修课程。


  在贯通培养的基础上体系化完善实践能力培养机制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将实践能力作为学位授予,尤其是专业学位授予的重要条件。根据该法的规定,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因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区分而有所不同:除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外,专业学位申请人必须有相应的专业实践工作能力,而学术型学位则要求有相应的学术研究能力。学士学位没有学术型和专业学位之分,申请人只要掌握一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二者居其一),即可授予学位。

  以上述要求为出发点,结合贯通培养的需要,可对涉外法治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作体系化设计:本科阶段为基础阶段,实践能力培养以涉外实务课程和模拟训练为主,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基本实践技能,辅以短期的专业见习、社会实践和跨境交流;研究生阶段应区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法学法硕)进行差异化人才培养:专业学位以职业素质培养为中心,一方面突出以国际经济贸易规则、跨境打击恐怖主义和刑事犯罪、涉外仲裁、涉外公证、涉外律师服务等具有职业导向的实践课程体系,另一方面建立至少为期6个月的实习实训制度,并辅以“学业导师+实务导师”的双导师制和面向实务的毕业论文设计。具备条件的高校还可以通过海外实习基地、跨境合作等方式,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和多元文化认知能力。学术型学位可在实务课程体系和实习实训方面有所精简,但应确保学生对涉外法治实务有基本的认识和理解。同时,考虑到目前的学硕和法硕在职业取向方面并无明显差别,对于有意从事涉外法治实务的学生,也应允许其选择专业学位的实务课程。

  对于“语言本科+法律硕士研究生”模式下的复合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可以适用法学本科阶段的培养机制,重点培养其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基本实践技能;少数已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包括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和户籍在放宽地区学生),可以适用专业学位(法学法硕)的实践能力培养机制。

  本文为西北政法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YJZ202334)。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