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个人信息及数据相关案件审理情况报告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个人信息作为我国海量数据规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开展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也蕴藏着巨大的市场价值,为平台经济等行业发展提供运营决策支持,在数据要素市场中有着重要作用。”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个人信息及数据相关案件审理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如何在保护好个人信息权益的同时,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已成为夯实数字经济发展基础的关键问题。
报告分析梳理了近一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其中显示在大数据发展的背景下,随着规模化、自动化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广泛出现,个人信息的范围与种类不断增加,个人信息主体主张享有个人信息权益的个人信息类型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明确列举的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等个人信息类型外,实践中出现个人信息权益主体主张对网络交易信息、浏览记录及浏览量、网络社交媒体留言、关注与粉丝列表、网络账号名称、个人动态信息、访问记录等信息类型享有个人信息权益。”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这些新类型的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审理难点。
报告还显示,“AI换脸”人工智能等新类型侵权案件的不断涌现,带来了新的治理难点,主要包括技术滥用、个人信息泄露、虚假信息传播等问题,导致个人信息侵权纠纷呈现出明显的技术性复杂性,涌现出许多新类型案件,涉诉信息更为敏感、私密,保护与利用的边界争议日益凸显,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新的挑战。
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树立“非必要不提供”的意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要始终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自觉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坚决杜绝强制同意、超范围收集或者与服务场景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报告还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各主体的协同共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不断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制定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加强各部门工作联动,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强化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全流程监管和追责,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网络信息安全新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