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就仲裁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作出说明
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
本报讯(记者马付才)11月4日,仲裁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贺荣对修订草案作了说明。
贺荣介绍,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截至2024年8月底,全国依法设立282家仲裁委员会,当事人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处理的纠纷涉及金融、电子商务、建筑工程、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为服务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仲裁工作暴露出涉外制度缺乏、开放包容度不够、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推进新时期仲裁事业改革发展,亟须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仲裁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明确为法律制度,对仲裁法全面修订,切实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
为提高仲裁公信力,修订草案完善了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及管理制度,发挥仲裁委员会主体作用。并提高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恰当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同时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规范仲裁员选聘管理;明确司法行政工作职责,加强对仲裁事业的统筹规划;强化仲裁活动主体的诚信义务,防范虚假仲裁。
为增强仲裁国际竞争力,修订草案增加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仲裁”制度,如针对涉外海事中发生的纠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间的涉外纠纷这两类特定案件,明确当事人除可选择通常适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外,还可选择在境内地点、按照约定仲裁规则、由符合条件人员组成仲裁庭这一特别方式进行仲裁。
同时,修订草案还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服务国家开放和发展战略。对此,修订草案明确,支持仲裁委员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可以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