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际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国际法通过多边贸易规则体系确保全球贸易稳定、公平发展。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中的多边贸易协定为各国开展国际贸易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则,防止不公平贸易行为发生,如关税壁垒等。该体系通过促进各国之间商品、技术和服务的自由流动,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必要的全球市场。
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它的显著特点是创新,既包括技术和业态模式层面的创新,也包括管理和制度层面的创新。国际法为跨国企业和技术投资的稳定性提供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大量投资,尤其在高科技领域,这些投资包括跨国投资。双边投资协定和多边投资协定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护,确保其在东道国的投资不受任意政治风险或政府干预影响。这些条约通常规定了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可以确保跨国公司在投资新技术时享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和救济途径。
同时,国际法通过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创新者提供激励。新质生产力的核心是技术和知识创新,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尤其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可以为全球范围内的发明者、企业和研究机构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这种保护不仅激励更多的科技创新,还促进创新成果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和应用。
此外,国际法通过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间接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稳定的政治环境。联合国宪章及其相关机制在预防和解决国际争端、促进和平发展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当国际社会处于和平与稳定的状态时,我们才能专注于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从而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国际法着力点
全球技术合作与创新共享的法律框架。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在于科技创新,科技创新需要全球合作的支持,而国际法在推动跨国技术合作、技术转让及创新资源的共享方面可以发挥关键作用。在技术转让和跨国技术合作方面,目前,已有一系列条约和协定,规范技术流动的条件、权益和义务。例如,《TRIPS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欧科技合作协定》。通过这些多边和双边协定,可以有效促进国家之间的科技资源整合。例如,中欧之间签订的系列合作备忘录和协议。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激励方面,也有系列条约和协定,例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
跨境数据流动与隐私保护的法律规范。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的发展,使得数据成为数字时代的新型生产要素。数据是形成新质生产力的优质生产要素。国际法在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和保护数据隐私方面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跨境数据流动与隐私保护的法律规范方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关于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指南》、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发布的《亚太经合组织隐私框架》对跨境数据传输和使用提出明确要求,以确保透明性和安全性。区域性的法律框架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为数据保护设定标准,为各国制定法律提供参考,也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数据共享和流通提供重要保障。
绿色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支持。新质生产力蕴含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全球气候变化协定与绿色技术创新方面,《巴黎协定》要求各国采取有效的减排措施,推动绿色技术的创新与应用。绿色技术的创新不仅符合全球环境保护的要求,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此外,还有多边环保协定和合作机制,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在循环经济与资源高效利用方面,国际法通过推动循环经济的国际合作,规范资源利用和废弃物处理,为全球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奠定法律基础,如《巴塞尔公约》等。这种国际法律框架为新质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确保资源高效利用和环境影响最小化。
全球治理与多边合作的法律基础。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治理。WTO为多边贸易和投资制定基本规则,确保全球市场的开放性和公平性。此外,双边投资协定和多边投资协定为跨国企业提供法律保障,鼓励其在全球范围投资。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不仅涉及政府,还包括跨国公司、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及个人等多元主体。国际法中的多边合作规则协调各方利益,确保全球生产力平衡发展。例如,联合国多方合作机制为全球范围内的科技创新、数据共享和绿色技术推广提供重要的平台。
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国际法革新
发展新质生产力语境下国际法革新的基本思路。发展新质生产力背景下,国际法革新的基本思路应基于以下三个核心原则:灵活性、包容性和协同性。在灵活性方面,新质生产力发展速度快,特别是在人工智能、物联网、5G、大数据等技术领域,应考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适应科技快速发展带来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包容性方面,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新质生产力发展离不开多元主体参与,国际法要增强包容性,确保不同国家、不同发展水平的经济体及跨国企业、非政府组织等都能有效参与全球治理,尤其是在技术合作、数据流动、绿色发展等方面兼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协同性方面,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涉及技术、数据、环境、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的交互与协同。国际法要超越传统的单一领域规则,在不同领域法律之间相互协调。例如,在促进跨境数据流动的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在推动技术合作时平衡好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共享的关系。
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国际法理论革新。科技创新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国际法与技术治理的融合成为理论创新的重要方向。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数据、技术创新等逐渐成为全球公共产品。传统国际法理论中全球公共产品的界定和管理模式需要进一步拓展。在全球范围内管理新型公共平台,要确保各国公平获得数据资源、技术创新成果的同时维护其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此外,在发展新质生产力背景下,跨国企业、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技术联盟等非国家主体在全球生产力体系中的作用愈发重要。传统国际法理论中的“国家中心论”理念要革新,应拓展法律主体的范围,并赋予这些多元主体更多的国际法权利与义务。例如,跨国企业在数据跨境流动和技术转移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应赋予其更多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并为其跨国经营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和争端解决机制。要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从而适应全球化变革需求。
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国际法革新实践。现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例如《TRIPS协定》)主要针对传统的专利、版权和商标等,而新质生产力中的数据、算法、技术平台等新型成果尚未被充分纳入其中。因此,在数据、人工智能和智能制造等领域,应制定更具有适应性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以使得在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共享之间找到平衡;构建全球性的数据治理规则,明确数据流动、数据主权和隐私保护的国际标准,促进全球范围内数据互通互认,减少国家之间数据壁垒。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规则制定和谈判,推动技术治理的规则创新。新质生产力高度依赖科技创新,尤其是人工智能、大数据、量子计算等前沿领域的技术发展。我国应在这些领域主动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谈判,尤其是在联合国、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国际机构中推动技术治理规则、科技标准、伦理规范及技术责任分配机制创新,在全球科技治理中主动作为;应积极推动跨境数据流动与安全保障国际规则创新。数据作为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资源,对全球经济的推动不可忽视。我国应在国际层面推动数据安全与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创新,以实现全球数据的共享与安全。例如,通过参与制定类似于WTO《电子商务协定》的全球性数据管理协定,平衡数据主权与数据共享之间的冲突,确保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应进一步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和全球绿色经济规则制定,应在国际环境法体系中提出更加具体的绿色技术转移机制,特别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等平台上,推动绿色技术共享、融资机制创新及国际法律框架完善;通过建立国际合作基金,帮助发展中国家获得清洁能源技术,促进全球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进而提升我国在全球绿色经济转型中的地位。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