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
规范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本报讯(记者邵春雷 □刘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近日,山西省司法厅会同省委社会工作部、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重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职能作用,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据介绍,《意见》是贯彻落实司法部《全国社区矫正质量提升两年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也是山西进一步深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部署。《意见》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任务,指出村(居)民委员会在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司法所指导下,依法协助开展调查评估、组建参与矫正小组和履行相应职责、开展实地查访和隐患排查、做好教育帮扶和开展公益活动等五方面工作。
《意见》强调,全省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司法所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加强衔接配合,建立日常联系沟通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明确要求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司法所在办理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手续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向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协助社区矫正工作通知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工作分工,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事宜,及时会商研判,做好衔接工作。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将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列入协助政府工作事项范围,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和平安建设内容,切实加强指导支持。县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足额按标准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加强经费管理使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