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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诉讼 比较法
我国刑事诉讼的比较研究大致经历了介译阐释、效法借鉴以及反思批判三个阶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并呈现出研究进路日益多元、研究内容逐渐深化、研究目标实用主义导向等特征。然而,存在研究视角重文本轻实践、比较对象缺乏系统性、研究内容缺乏深刻性等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比较刑事诉讼研究的进一步发展。未来,应调整研究进路、更新研究对象,在做好域外刑事司法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转换研究视角与立场,立足中国的现实需要,打造比较刑事诉讼的中国流派,传播中国刑事诉讼学者的国际声音,助力国际刑事诉讼规则的建立与对中国制度的认同。
——摘自《当代法学》2024年第5期左卫民著《如何打造比较刑事诉讼的中国流派:初步思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阶段 整体性程序原理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强调诉讼阶段独立性、程序分割性、机关主导性,具有鲜明的阶段性构造的特质。阶段性构造是事权分工的权力配置模式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强调实践质效的价值导向。但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性构造,在真实发现、人权保障以及程序协调发展等方面存在内生性缺陷。本质而言,诉讼活动是一个具有统一目标、统一对象的整体性活动,诉讼阶段仅是对各专门机关办案状态的描述与概括,而不能作为程序建构的目标。为此,需要以整体性程序原理改造当前过度阶段化的诉讼程序:在程序运行上,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整体化建构;在司法改革层面,落实以政法委为主导的整体性协调机制;在诉讼规则完善方面,以人权保障为宗旨指导法律适用。
——摘自《中外法学》2024年第5期程衍著《论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性原理——对阶段式诉讼构造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