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离婚“净身出户”逃避债务行不通
婚内向他人大额借款,再以离婚“净身出户”的方式躲避债务可行吗?不久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撤销被告赵某离婚协议中第二套房产归前妻所有的约定,用于偿还债务,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净身出户”等于“避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以撤销赵某与前妻在离婚协议中的部分不合理约定的方式,保护了债权人王某的合法债权,也针对离婚“净身出户”这一避债操作给出了明确的否定性司法裁判。
众所周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经平等自愿协商,排除欺诈、胁迫等情形,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交给其中一方,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然而,这种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处分权并不是一种绝对的自由,如果第三人对夫妻一方享有合法债权,夫妻在离婚时分割处分财产就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这种债权的制约,夫妻不可罔顾第三人的债权,任性自私地分割处分财产,更不能以担负债务的一方“净身出户”等方式合谋算计债权人,逃避债务。
法律针对债务人以离婚“净身出户”等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在密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中,王某对赵某享有5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赵某在王某合法债权在先的情况下,与前妻达成“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把财产给了前妻,把债务留给了自己。赵某离婚“净身出户”,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合理分配,导致作为债务人的赵某个人财产非正常减少,个人偿债能力明显下降,直接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王某申请撤销赵某与其前妻离婚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部分约定给予支持,让债务人赵某离婚避债的“小算盘”落了空,让债权人王某的债权有了保障,于情合理,于法有据,既具有个案维权意义,也具有普遍的法治教育意义。
靠离婚“净身出户”逃避债务行不通。这一案例强调了离婚避债行为的负面属性和离婚过程中财产处分权的边界,给债务人敲响了警钟,有助于教育引导债务人本着公平、诚信原则合理处分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也给债权人维权提供了清晰的示范指引。法院等部门有必要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法治宣传,让债务人明白离婚“净身出户”等避债操作的法律性质和负面后果,让债权人准确把握行使撤销权的时机、流程和方式,用足用好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