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检察监督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
今年3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保障一名拘役罪犯、同时也是一名乡镇民营企业家回家处理企业紧急事务,系该院办理的首例拘役罪犯“回家权”法律监督案。以此案为契机,该院还结合“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联合枞阳县公安局制定《枞阳县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拘役罪犯“回家”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权益救济等关键问题,从机制层面规范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的落地落实。
拘役罪犯“回家权”,是刑法明确赋予拘役罪犯的一项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公安部发布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拘役罪犯回家的流程、回家证明发放、禁止回家时间等内容。
不过,此前一个时期,在司法实践中,出于监管安全的考虑,拘役罪犯的“回家权”处于“沉睡”状态,未被有效“激活”。拘役罪犯“回家”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相关规定较为简略,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拘役罪犯出所后的安全如何保障也成为执行机关的现实顾虑。
允许犯罪行为轻微的拘役罪犯在必要时“回家”,通过人性化的方式促进犯罪分子改造和回归社会,是轻罪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体现法治的文明和进步,彰显人性司法、温情司法的理念,也有助于在押人员积极接受改造,更好地回归社会。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对拘役罪犯“回家权”的监督,是顺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分内之举。监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执法环境,检察机关在监督严格执行刑罚的同时,也应注重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对于拘役罪犯“回家权”问题,检察机关应在严格把握法律规范要求及其背后的法治精神的前提下,勇于实践探索激活该条款。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拘役罪犯“回家权”的落地落实。早在2016年10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荣昌区公安局出台《荣昌区看守所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实施办法》,明确拘役罪犯可以回家的条件、程序、除外情形以及审批流程等内容。2018年6月,上述两部门又修订出台《关于执行拘役罪犯回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保证人的条件及应当履行的义务、被准许回家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
今年以来,江苏、安徽、海南等地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方式,进行了更多的个案探索。多地检察机关还从“个案突破”延伸推进建立“常态化机制”,为拘役罪犯行使“回家权”提供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如浙江省缙云县、江苏省新沂市、浙江省诸暨市、河南省原阳县等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发落实拘役罪犯回家工作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拘役罪犯回家的适用条件、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异议处理等内容,从制度上规范拘役罪犯“回家”工作。
规范审批监管流程,确保拘役罪犯既能“回得去”又能“管得住”,是落实拘役罪犯“回家权”工作的关键。浙江省缙云县检察机关引入担保人制度,明确罪犯申请回家必须提供适格担保人,并由担保人签署保证书并负责接送罪犯;河南省原阳县检察院在与原阳县公安局会签的《关于拘役罪犯服刑期间请假暂行办法》中,也引入担保机制,对获准请假回家的拘役罪犯实行保证人担保或者保证金担保,同时要求申请人及保证人在出所前共同签署“三不”保证书,即不脱逃、不为他人通风报信、不重新违法犯罪,严把安全风险源头关。
依法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让拘役罪犯可以“回家”,激活“沉睡”的法律条款只是第一步,接下来还应从制度上依法规范保障拘役罪犯的合法权益,常态化、精细化推动拘役罪犯“回家权”的落实落地,实现维护司法权威与尊重保障权利有机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