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背景、价值及愿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的生动体现。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重罪案件比例下降,轻罪案件比例、轻刑率明显上升。相比重罪案件,大多数轻罪案件社会危害较小、罪责更轻,有过轻微犯罪的人认罪悔过可能性较大、重新融入社会较快,社会关系较好修复。因此,如何妥当处理轻罪案件,并正确对待轻罪犯,成为我国促进良法善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此背景下,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既有利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彰显法治文明,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进步。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背景

  近年来,受积极刑法观理念影响,我国的刑事犯罪罪名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违法行为被纳入刑法规制范畴。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我国经过一段时间刑事立法活跃期,从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到2023年刑法修正案(十二),12部刑法修正案总共新增了76个罪名。刑事罪名的增加使得原本并不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刑事案件数量可能随之增加,这也意味着有更多人因有刑事犯罪经历而留有前科,并因犯罪记录可能在社会生活中遭遇不公平对待。但增加的刑事罪名一般多为处罚较轻的犯罪,即轻微犯罪。

  轻罪案件增多使我国犯罪结构发生变化。在我国刑法罪名发生变化的同时,我国的犯罪结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变化。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作为区分刑事案件是否为轻罪的标准,近年来,我国社会犯罪结构呈现出重罪比例下降而轻罪比例上升的特征。以2023年的情况为例,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9日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显示,在全国范围内,检察机关起诉的严重暴力犯罪从1999年的16.2万人降至2023年的6.1万人,占比由25.1%降至23.6%;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人数占比则从1999年的54.4%上升至82.3%,在比例上呈大幅增长趋势。这种犯罪结构变化使前科留存面临质疑,从而进一步促进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设想的提出和发展。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

  轻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契合。轻罪增多与犯罪结构的变化使得轻微犯罪的人数远高于其他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大部分因轻微犯罪被判处较轻的刑罚,但前科的留存与公开则令其在接受较轻刑罚后,不得不遭受社会对其品格的质疑和审视,导致其丧失工作机会、人格尊严乃至基本生存条件,最终形成罪与责不相适应的结果,这有违刑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不仅如此,这也违背了作为公法基本原则之一的比例原则。我国古代有“连坐”“株连”。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及于他人。实践中,有的地方出台规范性文件,对涉罪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在接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违背了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使其不仅适用于未成年人轻微犯罪,也适用于成年人轻微犯罪,同时规范轻微犯罪附随后果,防止轻微犯罪记录对其亲属入学、就业等方面的不当影响,有利于减少对抗、促进和谐,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罪责刑相适应。

  轻罪封存制度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每个公民的权利都应得到最基本的尊重。然而,对于有犯罪记录和刑满释放的人员来说,他们的犯罪记录通常会进入人事档案和户籍登记记录,对其回归社会生活造成障碍。不仅如此,在生活、就业、婚恋等社会交往的方方面面都极有可能遭受歧视,同时造成其内心的自我评价和自我价值感降低。尽管在刑事程序中,刑事诉讼专门机关均积极探索包括撤销案件、不起诉、适用缓刑等实质出罪或避免判处实刑的措施,但社会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仍以“污名化”方式对待,且社会大众的心理和行为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目前,消除这种不公平现象的最妥善方式就是有选择性地封存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考虑到轻微犯罪人员人数多且犯罪情节较轻,对其犯罪记录封存以保障其尊严和权利,无疑是最佳选择。


  良法善治是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终极愿景

  轻罪封存制度有利于帮助轻罪犯罪人复归社会。综合考量犯罪后回归社会人员群体,轻罪犯人对于复归社会有着最强烈的现实需求和复归愿望。一方面,轻罪犯罪人遭受的刑罚较轻,最高自由刑期为三年,回归社会是其必须面对的现实状况;另一方面,社会对其区别对待的“附加刑罚”已超越轻微犯罪行为应当接受的惩罚,“前科”在实际上阻碍他们复归社会的正常生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202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对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解除封存的条件及后果、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实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备实施和运行的基础。该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保密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根据具体犯罪情节和判决结果,有选择性地封存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实现减少社会危险因素和保障人权的平衡。对于轻微犯罪的行为人而言,犯罪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低,对其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未成年人适用这一制度有着相同的考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数字时代的来临,非保密的社会信息存在传播范围无限扩大和信息遗忘的困难,因此,封存轻罪行为人的犯罪记录,将减少他们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的障碍,达到对这一群体的“去标签化”,进而实现刑法惩处的轻缓化。

  轻罪封存制度有利于消解社会治理的不稳定风险。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可以说,法律是实现社会良好治理的关键手段。对于因轻微刑事犯罪进入刑事程序的行为人,刑事程序应增加更多的出罪措施,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出罪措施目标一致,在社会治理上有着相同效果。当前,通过制度设计帮助轻微犯罪行为人复归社会,实际上是防止其因不恰当的阻碍而将其推向社会对立面,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轻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创设有利条件,减少其再犯风险,降低社会治理隐患。妥善处理轻罪人群的再社会化可以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也是真正意义上的经由良法达至善治,最终实现对社会治理需求及价值的回应。

  本文为中山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24qntd3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