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判词的书写风格及启示

清代判词的书写风格及启示

以张船山所审一桩买凶顶罪案为例


  当代裁判文书多集中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突出事实审和法律审的综合书写,在展示证据和援引法条的交叉叙事中进行裁判说理,最终达致周严形成判决。相比而言,古代中国的判词倾向于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将人情、法条、伦常等多重因素融为一体,形成了独特的书写风格。这里以清代张船山(1764—1814年)在山东莱州知府任上审理的一桩买凶顶罪案的判词为例,详细解析,对古代判词样貌可以窥知一二。

  嘉庆年间,山东即墨县富家子弟屈培秋,因一言不合而杀人,为逃避罪责便找到了欠其借款的贫民王小山,屈培秋表示只要王小山为其顶罪就免除债务,还另外赠送纹银二百两。王小山被迫答应,在一审中就被问成死罪,所幸复审时被莱州知府张船山查明真相,于是有了这一经典判词:

  审得即墨县解送王小山杀人一案,本府一再审问,觉有不类。再四开导,始知为卖命顶凶杀者。真正杀人凶手,实为屈培秋。今已提到正凶,供认不讳。查杀人者死,律有常刑,所以惩凶儆邪僻也。若有钱可以买代,则富家子弟,将何所顾忌?皇皇国法,是专为贫民,而非为富豪设矣。有是情乎,有是理乎?千金之子,不死于世,此本乱世末流之行为,而非盛世圣朝之所应有。屈培秋以口角细故,用刀杀人,其罪已不逭;而又不束身司败,以二百金买人一命,藐视王法,殆无是过。夫使二百金可买一命,则家有百万可以屠尽全县。以一案而杀二命,其罪更何可恕!须知,前一杀尚出于一时愤恨,或非居心杀人。后一杀则纯为恃富杀人,有心杀人。误杀者,可免抵;故杀者,不可免也。屈培秋应处斩立决,并于行刑前,先杖二百。王小山顶凶卖命,依律亦应杖责,姑念出自孝心,为养活父母计,应从宽免责。王小山父王桂林贪图二百金之微利,至将亲爱之子,付诸刀俎之下,不特犯国法,且无人情,依律应处无故杀害子女罪减等,杖二百,流五千里。姑念其子小山,孝悌性成,初次审问时,即哀吁泣请,勿累父母,并愿以一命牺牲,不累堂上,泪随声下,满堂为之弹指。今果按律惩处,不几大伤厥心。本府为爱护孝子心,一体准予免责。薰蚊虻以烧艾柱,恐坏罗帷;剔蚯蚓于兰根,虑伤香性;治恶僧须看佛面,挞疯狗还念主人;全孝子之心,捐顽父之杖。即墨县令审案糊涂,办事昏聩,姑念事出无心,免于承办,从宽详请撤任。此判。

  纵观上述判词,张船山并没有在案情上作过多介绍,起笔便点出他对一审判决“觉有不类”的“第六感”直觉,于是通过“再四”审问,足见其耐心与毅力。因为在没有获取新证据的情况下,他只能通过不断地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才能获取真实口供,最终确认此案乃买命顶凶,一举推翻一审判决。张船山仅用四句话便省却了繁杂的事实证据和案情推理,将大量笔墨用于对涉案人的释法说理上,甚至还对公众进行普法教育并宣扬德政,可谓传统儒家官员判词之典型。张船山在看似忽略买命顶凶的案情细节,实际始终以基本律法之规定为主线,提纲挈领,为的是达到以个案带动同案审判的判词书写目的。具体说来,例如真凶屈培秋如何杀人以及如何买凶的,王小山之父如何教唆他顶替认罪的,即墨县令如何因无心之过被屈培秋蒙混过关的,又或是如何相信王小山的供述就认定其为真凶的,以及被害人家属的反应怎样等,这些在张船山的二审判词中概而不述。这种“避重就轻”的判词书写看似有违现代判决之要求,但张船山显然是已将此案做成了“铁案”,让所有涉案人都服判息讼,才能在判词中尽力简化案情,有的放矢,将重点放在对关键涉案人行为的情理法分析上。更何况,他在省略案情事实的基础上,将大量笔墨用在对律法的运用和评价上,对屈培秋和王桂林之判,旨在阐述立法目的,发掘立法原意,即盛世之法意在惩强扶弱,强贫弱富,决不允许富者恃富欺贫。对王小山和一审知县之判,用儒家“春秋决狱”之法“原心定罪”,以弘扬礼法之精髓。就此看来,此判已经完全超脱了该案的具体案情,将个案变成同案,为买凶顶罪之类案判决提供了书写范本。

  买凶顶罪在当时俗称“宰白鸭”,在福建漳州、泉州以及广东潮州、惠州等沿海地区出现。当时仅福建每年因“宰白鸭”而枉死的人命案不下百十起。对此,张船山早有耳闻,但未曾料到莱州也会有同样的恶性刑案,他认为重口供轻物证的断案原则为买凶顶罪大开方便之门,“明知其为‘白鸭’,而亦就供论供,不复穷诘。”当主审官变成了张船山,他便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再四诘问王小山,最终促使其翻供,才有了如此精彩的判书呈现于世。

  通览判词全文,张船山还将判词的书写重点放在案中人物的评论上,在认定真凶是屈培秋,而王小山是顶凶卖命后,依次剖析了案中人之间的关系和作用。儒家之理念在于教化人心,使之无讼,故而能穿透固定的律法文字和具体的案情细节,将判词说理直抵人心。真凶屈培秋所涉社会关系在富裕阶层,此乃当时买命顶凶案频发的社会经济诱因,贫富差距悬殊使得穷人不得不卖儿鬻女维持生计,富人以较少的钱财使其顶罪。因此,张船山的判词一再申说,富人不可一再恃富挑战法律,视穷人之命为草芥,否则便会变本加厉,有恃无恐,导致社会只认金钱而无良知,道德经济最终都会崩塌。这对于王小山之父王桂林所涉关系同样适用,王桂林视财如命,对父子亲情于不顾。王小山被父亲要求的“孝顺”所胁迫,毅然决然赴死,这同样是儒家知识分子不可容忍的“愚忠愚孝”,王桂林正是利用了维系亲子关系和家庭关系所需要的孝来“绑架”王小山,顶凶人之父母便是买凶顶罪案的帮凶和掮客。就此而言,张船山对王桂林之流的严厉判罚实属应当,但考虑到王小山年不过二十,且手无缚鸡之力,依然需要依靠父母生计,才对其父网开一面,从轻发落,其本意在于维持传统的家庭关系。

  在当时诸多买命顶凶案中,地方官常和买凶人沆瀣一气,徇私枉法,因此在地方豪富与知县之间的社交关系上,身为知府的张船山心知肚明,只不过一时难以发现知县的马脚,只能在职权范围内对知县给予免职处罚的建议。他对知县的无能为力并非个例,清朝学者陈其元所著《庸闲斋笔记》所载,嘉庆年间,其父陈鰲在福建为官时,所经历的一桩买凶顶罪案同样充满了对一审知县的“无力感”。当陈鰲发现买凶顶罪后便将案件发回知县重审,知县、真凶与顶罪人的父母串通一气,逼迫顶罪人不肯翻供。即便陈鰲有心,且明知是买凶顶罪,也无力翻案。相比之下足见张船山追求公平正义的魄力。

  张船山针对清代中后期较为频发的买凶顶罪案所作的判词,重点围绕涉案人物之关系展开,包括买凶人和顶罪人背后的贫富社会关系、父子亲情背后的道德经济关系、地方官员与富绅背后的政商交往关系等,且处处紧扣律条之规,真正做到了“依律断案”,在释法的过程中完美地阐释了天理、道理和情理,即法不可偏(富)之天理、数恶当分别惩治之道理以及百善孝为先之情理,充分向世人传达了清代传统儒家官员所向往与践行的“天理国法人情”一体为治的为官信条。

  (作者单位:广州商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