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黑龙江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绥人社监罚字(2024)第109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人社监罚字〔2024〕第109号
黑龙江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由)劳动者投诉
(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逾期未按我局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0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派员到我单位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之规定。 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予以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
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银行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绥芬河市便民服务中心一楼)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3日
马赛男、王科、马春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三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三人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苏宁雨城执限拆告〔2024〕020007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雨花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告知书
苏宁雨城执限拆告〔2024〕020007号
马赛男、王科、马春新:经调查,雨花台区小行路58 号6幢一单元1803室产权人系马赛男和王科。该室跃层西侧露台阳光房为马春新于2016年封闭并建设;南侧露台阳光房建设于2014年至2016年间。现因你三人已实际占有并使用(建设)上述两处阳光房,且未能提供上述两处阳光房的合法建设规划手续。根据《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宁城规字〔2018〕4号)的规定,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退层、露台、花池、设备平台建设阳光房、活动板房、增设玻璃屋顶等构件或进行封闭的,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管局依法处理,不再需要规划局(分局)另行出具认定意见。由于涉案阳光房至今未取得或补办合法建设规划手续,属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建设行为。故,上述两处阳光房属违法建(构)筑物。你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并结合《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宁城规字〔2018〕4号)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三人作出如下行政决定:限自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两处共计面积约32.2平方米的违法建(构)筑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三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三人可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雨花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0号怡化中心A座305室,联系电话:025-52452203)进行陈述、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南京市雨花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10日
提存公告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将下述执行款提存至我处,案号、提存受领人、金额(元)对应如下:(2023)苏0505执恢78号,唐丽梅:150000;(2021)苏0505执3310号,黄安等人:155740;(2022)苏0505执643号,相关被害人:316000;(2022)苏0505执1635号,唐广涛:622101.71;(2022)苏0505执2604号,相关被害人:380;(2021)苏0505执3261号,阳光环球(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67919;(2021)苏0505执2195号,张军利、滕云、郑传勇:2236.54。请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与本处联系。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狮山路6号新创大厦6楼,联系电话:17312610968。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
惠湾社管监字﹝2024﹞第2871号 度克体育管理(惠州市)有限公司大亚湾区分公司:关于你单位拖欠陈小凤等5名工人工资共计20311元一案。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惠湾社管监字〔2024〕第268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惠湾社管监字﹝2024﹞第3090号 深圳市鑫名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肖随发):截至2024年9月15日,我局接到肖玲等395人投诉你公司拖欠工资共计1298.07万。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惠湾社管监字﹝2024﹞第3059-1号),要求你公司10月21日前支付大亚湾石化区清源环保项目的全部工人工资,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自公告期满10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案件调处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陕西恒峰鑫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杨朝雄诉你方工伤待遇等争议一案(宝金劳人仲案字〔2024〕第148号)应诉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经直送、邮寄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送达应诉开庭时间,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及时前来领取申请书副本,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定于2024年12月17日9时在宝鸡市金台区市民中心1107室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依法缺席审理。联系电话:0917-3153885
宝鸡市金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州市博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朱学会(身份证号码:342327196204076415)申请工伤认定一案,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认定其为工伤的决定:《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412工认[2024]354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黑龙江省鑫鑫通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委定于2024年12月11日9:30在本委开庭审理申请人姚建文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4〕第1868号),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明光路166号凯瑞E座103室,联系电话:029-86529981。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依法缺席审理。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派出庭
2024年10月23日
沈向阳:本院受理原告张本中诉被告安徽华新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传斌以及第三人杜世军、沈向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22民初343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安徽华新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自公告起30日内来霍邱县人民法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刘启略(身份证号:440924********5854):本委已受理骆冬平诉你(第二被申请人)及深圳市龙岗区德汇钢不锈钢门窗店(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444号),因你无法联系,且通过直接、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仲裁资料,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调解建议书、开庭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12月11日14时30分在劳动仲裁(2)庭(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一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龙岗区德汇钢不锈钢门窗店:本委已受理骆冬平诉你单位(第一被申请人)及刘启略(第二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444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通过直接、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仲裁资料,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调解建议书、开庭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12月11日14:30在劳动仲裁(2)庭(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一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恒雅轩饰品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陈燕飞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801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通过直接、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仲裁资料,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调解建议书、开庭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12月10日9时30分在一楼调解室(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一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威海特乙甲全球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烟台新思创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指定尹广甜担任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6日9时在本会第二仲裁庭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4)威仲字第0234号组庭及开庭通知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威海仲裁委员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届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威海仲裁委员会
常州市九井壹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李洪伟(身份证号码:320421195201220415)申请工伤认定一案,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认定其为工伤的决定:《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412工认[2024]360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李李与你单位有关支付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4】2480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5000元;2.第二被申请人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以上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委非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李律师费5000元;2.第二被申请人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以上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第一被申请人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李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州丹林嘉同步轮制造有限公司:本局于2024年10月8日依法受理郭亮(身份证号:341222199306139574)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郭亮称2024年1月27日在你单位拆除机器电线过程中,从梯子上摔落受伤,经常州市武进中医医院2024年1月27日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中段骨折。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苏0412工举〔2024〕59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是否属工伤的全部举证材料,逾期不举证的,本机关将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