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遇到财产纠葛 财产公证化解烦恼
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中老年人丧偶或离异后再婚已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然而,再婚时阻碍多、阻力大也是不争的现实,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财产的归属纠葛。因此,解决好财产归属问题就成了清除中老年人群体再婚障碍的关键一环。
典型案例:
刚刚退休的庄先生今年61岁,3年前妻子突患疾病去世。2023年底,庄先生打算与离异的吴女士办理再婚登记手续,但这一打算却遭到了4个子女的强烈反对,理由是担心其父一生积攒的财产落入他人之手。经向律师咨询,庄先生和吴女士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两位老人在协议中约定,二人婚前财产在有生之年归各自所有,生前有权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后,消除了双方子女的疑虑,二人顺利结为连理。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中老年人再婚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对于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都有重要意义,不仅给再婚者及双方子女吃了一颗“定心丸”,也为再婚后双方及双方子女之间的和睦相处提供了合法、可靠的法律保障。
首先,婚前财产公证体现了人们对再婚后和谐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在夫妻财产日益增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的当下,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在一些高收入中老年人群中,个人权利意识和独立意识不断增强,为了保持婚后生活的独立性,或为避免因配偶的债务殃及自己的财产,或为减少夫妻财产因个人债务而承担风险,对婚前财产约定的需求更为迫切。这时,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形式,使夫妻双方的财产各自独立、地位相对平等,体现了婚姻双方应当具有的理性思维,这与再婚夫妻婚后所追求的互敬互爱、互相忠诚的目标是一致的。
其次,婚前财产公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型”婚姻,而且为审判机关及时妥善地解决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提供了重要依据。例如,有的再婚夫妻尽管感情确已破裂、形同路人,但由于长期处于争夺财产的“拉锯战”中,不得不在一起居住生活,这既增加了处理离婚案件的难度,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还易引发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此外,如果再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突遇意外去世,婚前财产公证就是解决由此产生争执的直接证据。
最后,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免除再婚者的后顾之忧。再婚者双方一般都有儿女,又各自有一部分财产,因财产分割、债权债务、遗产继承引起的家庭不和现象大量存在,几乎成了再婚后遗症,这也是很多中老年人不想再婚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有的人碍于面子与感情,不好意思开口谈财产公证,但正是这种态度给自己的再婚生活留下了隐患,甚至导致再婚婚姻的破裂。事实上,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明确老年人再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更有助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事前预防婚姻纠纷,从而免除中老年人再婚的后顾之忧。
温馨提示:
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1.条件: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者、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必须双方自愿。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并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财产的范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定义务。
2.财产范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一般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如不动产房子、动产汽车等。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如存款、股票等贵重物品,则需要列入财产公证范围。
3.程序:首先,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婚前财产材料: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不动产产权证及付款发票;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其次,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